我国外贸企业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对策

2016-06-30 07:23:43 来源:网络

【摘 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以及防范其在外贸过程中的风险,是中国外贸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笔者分析了中国外贸企业作为进出口商分别面临的外贸风险,并探讨了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相应。
【关键词】外贸企业;信用证业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09-0054-02
1 L/C的含义及特点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3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 我国外贸企业使用L/C存在的风险
2.1 外贸企业作为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2.1.1 进口商的道德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签订合同后故意不开证或者拖延开证。作为开证银行,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信用证。因此,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独立的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2.1.2 开证行倒闭的风险
根据《UCP600》第2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
2.1.3 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支付货款的前提是受益人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并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但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含混不清,如何判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UCP6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国际商会运用“合理谨慎”的审单原则并没有给出银行审单时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标准。对单证相符的理解掌握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手里。
2.1.4 “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进口商利用出口商缺乏国际贸易的知识和经验及其急于出口的心态,在信用证中设一些对进口商有利而出口商却难以控制且不易发现的条款。大多数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本身就预示着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和开证行的银行信用有问题,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益人陷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一般来说,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例如,该信用证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第二限制履约的软条款。有的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数量状况的证书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时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第三船舶指定装运软条款。例如,卖方租的船必须经过买方确认同意后,信用证才能生效。
限制付款的软条款。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收到货物,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和开证申请人授权才付款。”或“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付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
2.2 外贸企业作为进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受益人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诈骗分子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造单据欺诈。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对受益人的风险。目前,国际运输上的习惯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手持其中的一份正本,船公司就可以允许提货了,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经付给卖方货款。而当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可能会对单据进行“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于是可怜的出口商搞不好就会“钱货两空”。
信用证修改而进行欺诈。有些外商会擅自修改信用证,并把诈骗的行为包含在修改的内容中。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格外注意两点:一是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交易伙伴,这是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二是如信用证不符合同,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提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
3 我国外贸企业规避L/C风险的措施
3.1 外贸企业作为出口商规避L/C风险的措施
3.1.1 重视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资信调查
做好贸易伙伴和开证行资信调查工作是防范出口风险最有效的方法。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要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在签约成交前要对有关各方进行资信调查,买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切不可草率行事。对开证银行和客户企业的品性、经营能力、资本和经营状况简称4C进行调查和了解。可以通过其他客户进行了解,还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家的驻外机构专门进行调查。实践表明,坚持对新客户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3.1.2 明确开证时间并加强催证工作
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明确的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应在签订合同后XX天内开到卖方”。若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卖方具有向买方索赔的权利。同时,卖方要加强催证工作,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到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催促对方按时开证,尤其是当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行情有变时,更应提前催证。3.1.3 仔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
收到来证后对着合同仔细审核,不符之处要求对方修改,没有收到修改通知不能发货装运。同时要注意信用证中有无软条款,从信用证的生效、检验、装船、验收、付款等方面仔细审核,一旦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同时要和银行积极合作,共同防范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3.1.4 正确缮制、审核各种单据
按照信用证条款正确缮制出口单据,然后按照《UCP600》、按照独立原则、按照严格相符原则、按照普遍联系原则结合信用证上下文内容仔细地审单,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对不符点的认定,通常是有国际惯例的,这就需要选择有从业经验的制单者和议付银行来对单据进行审核和议付。
3.2 外贸企业作为进口商规避L/C风险的措施
3.2.1 调查出口商的资信
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是进口企业防范商业风险的关键。资信调查,包括企业概要、企业性质、企业历史、经营状况、付款记录、公共记录、财务状况、银行往来、经营作风等内容。不能凭出口商的第一印象,也不能片面地轻信出口商自己的介绍。应采用多种方法和渠道调查出口商的资信:1、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代理行,了解客户的账户等情况,这是一条重要的资信调查途径;2、通过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3、相关客户调查。可以对其贸易往来、合资、合作的客户侧面了解对方的有关资力、信用等情况;4、通过国内贸易、国内外产业协会、或商务机构调查。
3.2.2 买方应争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款
FOB价格条款对买方很有利,可以节省运费又可以控制运输情况,以防止卖方进行欺诈。
3.2.3 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时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最好选用FOB或FCA贸易术语。因为,这两种贸易术语是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进口商可以租赁一些资信良好的航运公司,这样,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航运公司勾结或船公司的不守信用而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田兴华.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其防范措施.大连大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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