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学》课程中应用“研究型教学方法”的难点探究

2016-06-03 05:33:41 来源:网络

摘要:改变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模式”是目前高校《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在肯定“研究型教学方法”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研究性教学方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障碍。拟就如何正确理解“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以及如何对现实困难进行有效应对等问题做一简要分析,以期对相应的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学;研究型教学方法;难点探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10-0229-02
收稿日期:2010-01-18
基金项目:哈尔滨工程大学2008年新世纪教改工程项目
作者简介:陈晓雷,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目前,中国高校的《民法学》课程教学正在由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模式,向“研究型教学”模式转变,如“换位式教学方法”、“答疑式教学方法”、“提问式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方法”、“作业式教学方法”等。在此过程中,关于研究型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中应用的积极意义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在肯定研究型教学方法积极性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教学方法本身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也表现出许多现实的困难和阻碍。例如,有些研究型教学方法流于形式,如大作业;有些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应对能力,如街头法律咨询;另外,还有些方法虽然效果很好,但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经费和政策的支持而难以实施,如网络法律交流的平台建设等。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各种“研究型教学方法”在民法学课程中的应用难点和应对措施做一简要分析:
一、“系统讲授式教学方法”仍然是“研究型教学”的主要方法之一
有人认为,所谓研究型教学方法,就是将教学模式完全改变为研究式的,教师的系统讲授的方式已被完全取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对研究型教学方法的误解。单一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系统的讲授就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有前提和基础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民法学也不例外。没有关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呢?如果没有系统的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那么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又从何谈起呢?
因而,对《民法学》的研究型教学必须保留系统讲授的方法,只是应当对讲授的时间做出合理的安排。具体而言,就是在《民法学》课程的教授初期,因涉及基础知识的积累和熟悉过程,仍然以教师讲授为主,而在课程的中期和后期则应让学生以研究的方式更多地参与到教学中来。
二、应用“换位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换位式教学方法,即学生授课方式。此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备课过程的资料搜集、分析和整理活动大大提高拟授课学生的研究能力。但是这种方法的弊端是仅仅锻炼了个别授课学生的个体能力,而对于大多数听课学生却没有发挥作用,相反,因受能力和水平所限学生讲课的效果难免弱于教师讲解,这使听课的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产生反感。实践中,许多学生都对学生授课方式提出了质疑。
对此,笔者认为,换位式教学方法有其积极有益的一面,适当应用是肯定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一点,在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中必须同时配合有教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总结、评判。例如,在学生讲授《买卖合同》一章时,在讲到标的物所有权、风险和交付的法律关系这一重要问题时,讲课的学生自己也弄不清楚,而听课的学生更是不知所云。此时,教师就应及时介入,以自己的成熟系统的知识理论为学生解决困惑。否则听课学生会因对授课学生讲解内容的正确性的不信任而对这种教学方法产生抵触。
三、应用“答疑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答疑式教学方法,即学生提问式教学。但现行的教学环节中,答疑多是安排在课程结束之前,一般就是两个学时,其他时间教师都是忙于讲课,极少为学生安排单独的提问时间。实践中,有很多好学好问的学生都感叹,有好多不明白的问题却找不到足够的提问时间。例如,民法中对“意思表示”的认定是个难点,学生经常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疑惑,单纯依靠课堂上教师的讲解还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因而,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在每一次课结束前留15分钟专门的答疑时间,取消课程结束后的两学时答疑。这是因为,学生的许多问题都是在课堂学习中产生的,如果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到最后解答,其效果显然不如在问题产生的当时就立即得到回复和解释。
四、应用“提问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提问式教学方法,即引导式授课方式,这种方式是对答疑式教学方法的一种重要补充。重视学生的自主思维固然重要,但同时也要正视他们思维方面的局限性,有些时候,站在学生的角度还不能从更深层次去思考问题,或还不能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去理解某些规定。例如,有些教师专门为学生安排了大块的答疑时间,但学生却无问题可问。是所有的内容都理解消化了吗?是任何疑惑都没有了吗?显然不是。很多时候,学生没有问题想问,不是所有的课程内容都掌握了,而是因为对自己的要求过低,仅满足于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机械记忆,没有举一反三的思考习惯,对知识的扩展和实际应用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这样的学生问不出问题。当然还有的学生想提问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但是囿于学生自身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所提的问题往往比较浅显,更具深意或更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学生并没有发现。对此,提问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实践中,教师的提问往往采取随机的形式,所问的问题也多是一些基本的原理和概念。在此笔者建议,教师应当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精心设计所提问题的提纲,提纲应与民法学体系相对应,问题的排序应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设计,而且问题必须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五、应用“讨论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法理不辩不明”,采用辩论的方法加强学习效果是高校《民法学》教学中公认的好方法之一。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许多学生却对“讨论式教学方法”反映冷谈。学生们普遍认为效果并不理想,每次讨论无非就是大家坐在一起,就某一个问题各抒己见或争论不休,到最后也没有统一意见,也不知道谁说的有理,谁说的没理。几次活动下来,大家都感觉既耽误了时间又没有太多收获,所以兴趣锐减。如民法中关于某合同的效力有无的问题经常会发生争议,而讨论后又往往是无果而终。
对此笔者认为,应用“讨论式教学方法”的关键固然在于“讨论”本身,其意义是营造一种氛围让学生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哪怕是错误的见解,并与同龄人进行及时的交流。但这种方法往往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对讨论结果的评价。在某一个问题研究之初,学生固然可以通过讨论各抒己见,而且无论见解正确还是错误,成熟还是幼稚,因为讨论过程本身就是在锻炼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当讨论到达一定的阶段,学生所希望的就不再是讨论本身,而是所讨论问题的答案,他们需要通过结果的公布来评价自己的思考是否正确,如果错误错在哪里。这是很正常的思维方式,但实践中的讨论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种正常的需求。所以,建议在真正研究型的讨论式教学中,必须有教师的适当参与,对于每一个讨论的问题在讨论结束时都给予学生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并对产生错误观点的学生的错误之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六、应用“作业式教学方法”的难点在《民法学》课程引入“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实践中,许多教师都习惯于采用大作业的方式,让学生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写一篇小短文或小评论,这种方式的确可以锻炼学生用法律的视角去关注社会问题的能力。但遗憾的是,同“讨论式教学方法”一样,“作业式教学方法”也存在着只有思考过程而无最终结论的弊端,尤其是那些颇具争议的民事案件,完全让学生自己去判断并作出评论,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对此应采取在教师的主导下,先做作业然后讨论继而总结的教学方式。
另外,实践中还有的教师留完了作业就算完成了任务,既不组织讨论也不做任何总结,这样的作业式教学方法当然流于形式。
七、应用“实践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在研究型教学理念融入《民法学》课程后,许多学校都在课程设计上大幅度的缩减理论课的学时,而大量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如安排学生旁听案件、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诊所、公益代理等。这些实践性教学活动固然对学生的研究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个别实践性教学方法也表现出了一些负面的效果。例如,在街头义务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大部分学生都难以应对过往行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难题,如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等,有的把问题推给带队的老师,有的则含糊其辞的解释,活动结束后,许多学生都产生了很强的挫败感。事实证明,不是所有融入实践的学习方式都是适合学生的,像这种面对面的法律咨询式活动是大学阶段的学生无法单独应对的。所以笔者建议,可以采用网络法律咨询的模式开展实践教学,遇到不能立即解答的法律问题,可以自己查找相关的法律书籍或咨询教师,如此反复操作,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然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另外,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也不宜过大,因为在大学本科阶段,是基础知识的积累阶段,如果过多地采取实践性教学方法,则必然会严重影响理论性教学的学时,其结果就会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在《民法学》课程中应用“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同时,必须注意各种方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应重视方法的实质而非形式,应注重学生对方法的接受效果,同时决不能忽视教师在各种方法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只有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研究型教学方法”真正发挥实效。
参考文献:
解思忠.大学生素质读本.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7.
田思瑞,等.义务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
李讯.经济学教学理念与实践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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