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信披违规 沪杭京三地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2014-09-13 06:27:26 来源:网络

  投资者启动

  汉王科技索赔程序

  本周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表投资者参加了证据交换程序,这也是其正式进入法院庭审程序的首案。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43名股票投资者对汉王科技启动了股票索赔维权的法律程序,索赔金额达到867.07万元。臧小丽律师透露,9月10号上午安排了投资者杨先生的案子,其主张的索赔金额是53万多元。9月18日,该案将正式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如何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往往关系到股民能否获赔,以及获赔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等。

  在其他同类案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向来都是各方争执的焦点,比如正在审理的绿大地案、佛山照明案、宝安地产案等,原被告双方对实施日或者揭露日存在很大分歧。而汉王科技案,原被告双方对这两个关键日期没有任何分歧,一致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即2010年2月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汉王科技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即2011年12月23日。臧小丽律师坦言,“关键日期双方没有争议,这其实对参加索赔的投资者是好事。”

  由于汉王科技股票首次上市交易日期是2010年3月3日,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应该是在2011年12月23日前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鉴于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12月,臧小丽律师继续向曾经购买过汉王科技、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

  汉王科技否认违规行为

  股民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已经认定,汉王科技多年隐瞒其与北京汉王信息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

  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汉王科技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汉王科技曾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对信披违规一事表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还以网络方式召开了公开致歉会。不过,轮到投资者主张索赔时,汉王科技对受罚一事却“大喊冤枉”。

  臧小丽律师介绍,汉王科技在本次索赔案中提交的证据超过300页,其中有近200页内容都是力图否认汉王信息和汉王科技存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也就是不认可证监会处罚的内容。法官询问得知:对证监会处罚,汉王科技放弃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罚款也已经主动缴纳。汉王科技称放弃行政诉讼原因是“不敢得罪证监会”。

  臧小丽律师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已经生效,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是无法抵赖的事实。另外,在今年4月份,还有媒体报道,“据记者采访汉王信息相关工作人员,问到其与汉王科技的关系时,该公司内部人员则告诉本报记者,汉王信息是汉王科技的北京销售部、北京分公司,只卖汉王的产品。从法律上讲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但同属一个汉王体系。”由此,原告律师认为,对违规受罚一事“喊冤”仅仅是公司一面之词。

  双方争议焦点

  是系统风险

  目前,汉王科技对股民索赔的态度是拒绝调解,称“汉王科技股票发行初期遭机构投资者炒作导致股价飞涨后买入被套,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另称,投资者损失是汉王科技盈利能力剧变导致的市场风险、还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

  原告律师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虚假陈述所致,汉王科技的股价走势与大盘并不一致,被告所称的系统风险并不存在,与投资者损失无关。由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投资者损失究竟是与虚假陈述,还是与系统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预计这也是9月18日正式开庭时主要争执点。 ”臧小丽律师称。

  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证监会快罚泸天化

  2014年6月25日晚,泸天化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1010号),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其实,该事项起因于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3.13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但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仅在2014年4月30日公告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业内人士纷纷认为,此次处罚之迅速,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史上所罕见。3亿多的重大关联担保未披露事件,从2014年6月25日立案调查至2014年9月4日作出处罚之间,只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表明中国证监会工作效率大为提高。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泸天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公司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二级市场观察,在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公司股价持续上涨,2014年4月29日最高成交价为6.38元/股。在信披违法事项披露后,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14年6月26日收盘价仅4.01元/股。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此段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泸天化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泸天化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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