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不是目的:汽车反垄断会成为常态

2014-08-27 06:45:59 来源:网络

  近期,随着汽车反垄断调查的深入,奥迪、宝马、奔驰等车企已纷纷做出调整,实施产品或零配件降价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汽车反垄断的结束。

  业内人士分析,此轮汽车反垄断可能是一场长期战役。作为中国加入WTO之后的一次执法行动,此次汽车反垄断涉及范围之广,惩罚力度之大,无疑将对中国汽车业的商业环境塑造产生深远影响。

  为此,“中国汽车30人智库”联合《21世纪经济报道》,以“寻找汽车反垄断共识”为主题,于8月20日在北京举行闭门圆桌会议。反垄断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反倾销专业律师、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京华,长期关注汽车反垄断报道的《国际商报》高级记者武跃,就目前汽车反垄断的热门话题各抒己见。

  反垄断的逻辑争议

  《21世纪》:如何评估现阶段的汽车反垄断成果?

  邓志松:发改委关注反垄断至少有两年时间,他们之前在一些刊物上也发表过很多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文章,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们反垄断的思路在逐渐成熟,现在正慢慢收网,把一些调查成果开始向公众进行披露。

  这次汽车反垄断涉及面很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及产品全面,包括整车和零部件、售后服务等;二是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涉及的垄断行为类型很全面,包括横向垄断协议,比如日企零配件案件;也包括纵向垄断协议,比如奥迪和奔驰;同时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只是这方面执法机构还没有披露更多信息。

  谢冠斌:之前在奶粉案件中很多观点是质疑反纵向垄断的必要性,有人认为纵向垄断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没有什么损害?当时就有专家说,纵向垄断和横向垄断很多情况下是分不开的,在实施纵向垄断时往往伴随着横向垄断。而这次汽车反垄断案件,恰恰反映出这样一个现象,既有纵向垄断,也有横向协议,把反垄断的各个点都涉及到了。所以,汽车案不仅有样本研究价值,而且对《反垄断法》的普及和宣传有重要意义。

  武跃:我认为这次汽车反垄断的争议如下,第一,对于整车厂的横向垄断行为,发改委官员已明确否认,看来厂家在这方面基本没什么大问题,只是个别品牌卖高价;第二,对汽车配件垄断达成共识,发改委认为配件垄断反应强烈涉及到消费者利益,两限条款对消费者利益涉及得不多。还有法律问题,经过充分争论,我认为《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前,《反垄断法》在后,新法树立权威,旧法就应该修改,但不能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他们是根据《办法》进行渠道管理的,而它被滥用是另外一个问题。

  贺京华:事实上我国的反垄断从立法到实践都很谨慎。当初《反垄断法》出台后,业内很多人原以为律师会有很多业务来做,但是该法实际通过之后,很久没有动静。

  现在有了这些动作,我个人认为最大的特点是,我国的反垄断行动首先针对的不是企业的横向垄断而是纵向垄断,国外最早反垄断是从横向垄断入手,因为它直接损害消费者和国家利益,而对企业的纵向垄断业内一直有争议,认为纵向垄断有利于市场竞争,因为它可以消除品牌内竞争,而只有消除品牌内竞争才会有品牌之间的竞争。

  但我们国家往往从打击纵向垄断开始,比如茅台,五粮液,包括豪宅的最高限价,其背后原因是我国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衣食住行都在往奢侈消费走,要豪宅、豪车、豪宴。反垄断目的与打击奢侈消费有关系。

  但如果仅盯汽车行业肯定不够,这只是一个现象,我们做国际贸易救济,遇到大量案例都是横向垄断,因为国外一种产品只有五六家生产企业,国外企业在中国一般是要抬价一起抬价,比如某产品国内企业要投产了,国外企业一起降价,要停产了,国外企业一起抬价。对这一现象,我国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丝毫动作。

  《21世纪》:汽车行业的整车定价,目前都是参照竞争对手来定,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邓志松:每个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关系做独立判断,知道价格怎么定车会卖得更好。但《反垄断法》禁止的是,竞争者之间就价格信息进行交流,禁止他们直接协商定价,但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定价。比如奥迪宣布降价了,市场都知道,是公开的,只要中间没有协商或者合意的过程,就是允许的。

  还有一种情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违法前提是,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界定,必须在一定的相关市场范围内,是在哪个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首先看市场份额的大小。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就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有支配地位,消费者不得不买这个品牌,企业把价格定得很高,就是违法行为了。

  贺京华:这次汽车反垄断之所以针对进口车,是因为豪车只有进口车,国产汽车还没有形成品牌,而豪车的价格在中国就是有些高。虽然路虎在豪车的市场份额还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因为所有豪车都卖高价,就有垄断嫌疑,虽然他们之间肯定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商量过。

  美国的《反垄断法》认为,如果几家企业加起来超过市场支配份额,且采取了协调一致的行动,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在中国所有豪车都在卖高价,行为是一致的,都在攫取高额利润,这就涉嫌垄断了。所以反垄断不只是降价,而是把整个市场环境的节奏调整规范。

  不过,发改委不一定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入手,因为他们可能从法律上驾驭不了,但是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他们更有实践经验,也能拿到真凭实据。

  谢冠斌:事实上,大家一直有一个误会,总觉得反垄断就是让企业降价,之前的奶粉案舆论也是这样关注的。我想,公众之所以有这样的感觉,首先是因为发改委主管价格,在这方面它执法较多;其次,企业的垄断行为也往往在价格上客观有反映。

  但实际上,反垄断与降价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是说反垄断就是逼外企降价。如果降价后,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去改,只是应付了事,执法部门仍不会就此罢手。比如,奔驰已经宣布降价两次了。降价只是纠正垄断行为的方式之一,是把因垄断产生的虚高利润往外挤。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一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价当然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垄断行为不纠正,消费者的利益就得不到根本保证。比如,如果企业因过度降价而不愿意继续运营,这也就失去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意义。所以不要把反垄断与价格之间建立太过紧密的联系。

  《办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1世纪》:《反垄断法》与《办法》是从属关系吗?

  邓志松:《反垄断法》与《办法》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办法》让企业去做违法行为,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颁布该法规,建立了品牌经销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厂商对经销商有很强的控制力。但实际上现在卖新车是不挣钱的,主要绑定售后赚钱,是《办法》在前面有制度设计,所以垄断行为从中获得了滋生的土壤,但《办法》本身与《反垄断法》并非直接冲突。

  欧美成熟市场,把销售和售后分开,而非人为绑定在一起,因为这是两个市场,每个市场都要鼓励自主竞争,绑在一起之后,厂商对技术、品牌和零部件的控制力强,等于是从制度上诱惑它去从事垄断行为。

  谢冠斌:2008年《反垄断法》出来后,有人就讨论《办法》应该作废或者重新弄,但我认为,无论作不作废,从法律本身的效力而言,《办法》的法律效力是在《反垄断法》下面,与《反垄断法》直接冲突的地方自然就应作废;况且《办法》没有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条款,也就是说《办法》中确定的授权经营模式没有直接违反《反垄断法》的内容。

  武跃: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按道理应该修改《办法》,但金融危机来临之后,政府忙于救市,还来不及做这件事。

  我认为,即使发改委不对汽车实行反垄断调查,市场本身也会使产品、配件降价,只不过反垄断会加速这个过程。不反垄断,市场会走向规范,而反垄断只是将这个过程缩短,相对政府而言,企业是敏感的,更了解市场。

  邓志松:政府通过《反垄断法》干预市场,是与西方接轨。我们政府权力很大,它干预市场有很多种方式,但欧美都是强调让市场自主,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唯一可以干预市场的就是根据《反垄断法》,因为不能让市场放任不管,所以《反垄断法》是西方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途径。

  但中国从来不缺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我们干预市场的办法太多了,如果发改委通过《反垄断法》干预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是好的,因为它是通过法律干预,应该鼓励,而其他的一些干预行为应该降低。

  贺京华:现在有人说,我们基本按《办法》做的,你现在又来查我,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办法》与《反垄断法》是存在冲突的地方,特别是区域问题,但两者并不矛盾。《反垄断法》15条第7款提到,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专门提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在法律上两者是互相有衔接的,有人说《办法》里与《反垄断法》有不一样的地方,《办法》就自动作废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是有豁免的。

  事实上,入世后,很多条例在入世前有一些违反WTO的规定,但入世后马上修改了。所以如果两者有冲突,会马上改的。

  《21世纪》:《办法》有没有修改的余地?

  邓志松:首先我们国家形成的特殊经营模式,比如4S店这一模式是对某一品牌的独家直销,汇集了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这种模式在欧洲已被证明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对于售后服务以及零部件供应这块,所以这种模式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成熟,需要做出转变。

  其次,我国汽车市场变化很大,以前汽车是奢侈品,现在基本是普通商品,有些大城市不得不通过限购限制汽车增长,但汽车市场很多销售模式和经营模式在传统上还有惯性,是把汽车作为奢侈品来看待的销售模式,而奢侈品在很多销售环节上,利润比较高,如果没有外力推动,让汽车厂商主动放弃高额利润的过程是很缓慢的。

  武跃:《办法》要改,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总代理制度和平行进口有关系,这涉及法律问题;二是配件垄断市场会不会放开,这会涉及到很多汽车零部件企业,因为零部件产业与整车厂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包括安全、知识产权等等,所以我认为事关重大,不可轻举妄动。

  10年之前,中国汽车市场很乱,到处都在卖捷达,每个网点都说是厂家授权。《办法》出台是市场需要,它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现在我们讨论修改的是它不足之处。但设想一下,如果《办法》修改,总代理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它会不会往回退?退到什么程度?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边界在哪?工时费如果不由厂家定,那应该由谁定?《办法》修改的底线是什么?我认为考虑到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办法》修改的宗旨不应该低于《特许经营法》,卖汽车的标准总不能低于麦当劳、肯德基吧。

  谢冠斌:《办法》应当适应新的形势适当修改,尤其是容易滋生垄断行为的部分。我国汽车产业开放多年,但中国汽车品牌发展得并不好,虽然《反垄断法》不能解决汽车行业所有问题,但有些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事实上,《办法》用品牌授权销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这是《办法》没有允许做的,应该调查。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矛盾。

  贺京华:欧盟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以前豁免现在不豁免了,根据市场发展调整法律。因为《办法》当时就是针对无序竞争,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现在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也需要进行调整,那么国务院层面调整就行了,决定哪些豁免哪些不豁免。我个人认为,《办法》没问题,虽然与《反垄断法》有冲突,但有豁免。不过,有的厂商滥用这个豁免就违法了,这可以通过调查去纠正的,如果提废除就过了。

  反垄断常态化是趋势

  《21世纪》:未来,反垄断会不会成为一种常态,它下一步的表现方式是什么?

  谢冠斌:我认为反垄断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常态。从产业经济上讲,中国目前是生产大国,工业制造份额超过全国经济的2/3,但我们没有创造价值,所有附加值高的东西都在别人身上,比如品牌和专利等。在国际竞争中,如何利用合理的游戏规则,使自己的产业结构处于一个有利地位,是提高国家竞争力很重要的一个手段。比如《反垄断法》,明明企业有垄断行为,你不用《反垄断法》去规范它用什么?这次罚单出来后,欧盟商会和美国,也是在先承认支持反垄断的基础上,再发表意见的。

  目前应该说行政执法走得很快,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下一步,应当及时总结这些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从而促进反垄断立法的发展,因为我们的反垄断立法还是相对粗糙的,有些规定不是很细,还有些问题没有规范。比如,关于纵向垄断协议仅列举了价格,然后规定就是其他垄断协议,由此导致的疑问就是,比如地域限制算不算垄断协议?天津的人能不能到北京买车?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哪个更应该被限制?只有立法更完善,执法机构执法才更方便,才可以在一个更有序的框架下进行。

  邓志松:首先《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人员太少,有编制的就几十个人,精力不够。二是执法机构太分散,一共有3个部门,而美国只有一个,可以统一资源执法,所以未来的趋势应该朝着执法机构统一化、人员编制数量、专业能力提升方向发展。除此之外,我们应该加强执法,依法治国,不管哪个部委只要依照法律程序调查、处罚就是对的。

  谢冠斌:我担心更现实的问题是执法的分散化问题,现在由于中央执法能力不够,三个执法部门在各省也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如果执法常态化,还要注意执法程序和尺度,权力不能过分下放,要加强对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持基本的执法统一。

  《21世纪》:未来汽车售后维修会不会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领域?

  贺京华:汽车未来反垄断应该主要集中在售后维修。这与《办法》相关,因为它就是纵向管理。

  《21世纪》:如果效仿美国,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分开可不可行?

  贺京华:这样做对汽车市场伤害更大,我们的社会环境不同,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武跃:哪种模式更适合市场,企业研究得更明白。反垄断实际也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庞大集团就很高兴工商总局把汽车品牌注册改成汽车注册,因为它是大经销商,代理多家汽车品牌,希望能放到一起来卖,也就是大卖场。

  事实上,现在4S店卖车不挣钱,经销商需要从售后挣回来,主要是过了质保期的售后维修。目前很难说销售和售后能不能分开,这完全看市场的饱和程度,需要企业自己去适应。

  《21世纪》: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强制消费者在4S店维修,如果去其他地方修理,出了问题厂商就不会负责,这算不算垄断?

  邓志松: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按照规定,对于零部件更换和售后服务,厂家有限制性条款,就是对消费者的限制。指定的地点及4S店都比非4S店的贵好几倍,可能是某种强制行为。如果汽车厂商拿不出做出这样限制的正当理由,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武跃:汽车售后上的持续反垄断,实际上就是配件垄断,但经销商说,问题不是这么简单,他可以采购到一些非原厂配件,如果放开以后,依然只能采购到非关键件。厂家对关键配件有知识产权,现在有法规要求厂家向经销商披露自己的技术,但主机厂根本不同意。反垄断能够推进对消费者价格有利的地方,但过程是循序渐进的。

  谢冠斌:产品上责任,不是厂家说没有责任就没有了的,如果是维修中零部件出问题,零部件生产商和维修店应当一起承担责任。至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保护厂家拥有绝对垄断的权利,知识产权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避免了这个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有时间限制,而且知识产权也不应滥用。

  《21世纪》:我国政府如何处理开放与保护的关系?这次汽车反垄断,是一次原则性的行动,还是背后有中美博弈因素?

  邓志松:WTO建立了一套自由竞争的规则,只要符合这个规则,合理保护自己利益就无可厚非。具体到《反垄断法》,各国法律规则大同小异,我们的这几次反垄断行为,无论打击的对象是国企还是外企,没有人能够进行太多指责。

  如果谈到保护,应该引入《反垄断法》主导竞争政策。传统观念是,通过设计产业政策来保护,但被证明,它的效果是有限,甚至可能是负面的。所以竞争政策要优于产业政策,前提必须是先保证竞争公平,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谢冠斌:《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是市场调节之手失灵后,政府之手对自由竞争的干预,是政府调整市场的一个最重要工具,所以它与所谓贸易保护关系并不大,不是直接解决贸易争端的工具。它解决的是市场秩序,应该利用好《反垄断法》,优化竞争环境,解决产业发展中问题。反垄断不会是国家间博弈的贸易工具。当然,开放应当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政策。

  贺京华:中国肯定是开放第一,保护第二,只是为了避免开放带来的一些负面效果,而有一些适度保护。中国市场规模大且发展迅速,全世界汽车品牌都在这里竞争,竞争已经非常充分,卖车不挣钱。之所以反垄断,可能是某些方面出了问题,十几万的车竞争太厉害,没有进行反垄断调查,高端车因为国内没有有效竞争,豪车品牌就自动形成一种默契。未来汽车与IT企业,出现反垄断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DF127)

,降价不是目的:汽车反垄断会成为常至尊强婿周天txt免费下载 态

相关:

中期协修订子公司业务指引 加强风险管理试点  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于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下称《指引》),进一步推进期货公司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  中期协相关人士说,按照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和审慎规范推进试点的要求,《指引》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指引》对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等四项基础风险管理业务的..

康美药业:药企利润是买出来的   康美药业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在第六届中国品牌药企沙龙上表示,药企的利润不是卖出来的,而是买出来的。康美中国中药材价格指数对药企的种植和采购乃至全产业链有积极的意义。   第六届中国品牌药企沙龙由康美药业作为轮值主席召集举行,议题为“创则新、变则通”,探讨行业变革时期的理念创新与技术创新等话题。康美药业、东阿阿胶 、云南白药 、深圳三九、天士力制药、滇虹药业、哈药集团 、江中集团、仁..

8月楼市筑底回升长三角地区成交抢眼8月楼市筑底回升长三角地区成交抢眼   8月以来,各地住宅成交走势筑底回升,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由于限购政策集中放松,其新房市场表现的尤为突出。  中原地产监测的全国40个重点城市数据显示,8月前24日新建住宅成交面积较7月同期上升8.1%;分城市来看,各线城市成交均有所回升,一线、二线及三四线城市分别上升10.3%、12.7%、5.0%。从限购政策放松后各类城市表现来看,政策放松对市场成交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放松城市大多成..

证券业打非在行动 监管层要求券商切实参与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对打非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将参与打非工作相关要求纳入经营范围,融入业务环节,监管层目前对证券公司又有了新的要求。  日前,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培训班上,证监会打非局和协会负责人表示,2014年4月,证监会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下一阶段..

证券业打非在行动  监管层要求券商切实参与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对打非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将参与打非工作相关要求纳入经营范围,融入业务环节,监管层目前对证券公司又有了新的要求。   日前,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培训班上,证监会打非局和协会负责人表示,2014年4月,证监会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

市北高新成上海产业园区标杆  8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闸北区政府、上海市北高新 (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活力闸北财富市北”主题推介会在市北高新园举行。闸北区副区长吴斌在会议中明确表示,在闸北加快实施“南高中繁北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中,市北高新园区于创新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形成了强大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全国研发中心及各类功能性机构的集聚能力,已成为一个现代化、多功能、科技型的上海产业园区标杆,以及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助推..

赣粤高速董事长与投资者交流  昨日,赣粤高速举行投资者见面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变更、投资建设昌九高速改扩建项目等事项进行了坦诚沟通和交流,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客观、全面、详尽的阐述和解读,得到投资者的充分认可。   关于相关承诺变更事项,公司董事长黄铮表示,8月21日新修改的方案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首先,针对投资者普遍提出的原方案中5年补偿年限过短,新方案完善为补偿期至昌九高速、昌樟高速的剩..

森马服饰童装业务持续高增长森马服饰童装业务持续高增长   8月26日晚间,森马服饰发布半年报 ,收入和效益双双继续保持增长:实现营业收入293175.76万元,同比增长7.5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4375.58万元,同比增长20.97% .   森马服饰是国内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在休闲服饰和儿童服饰领域均具有领导地位,旗下拥有以森马(Semir)为代表的休闲服饰和以巴拉巴拉(Balabala)为代表的儿童服饰两大服饰品牌族群。今年上半年,公司内生式增长和..

天目药业收购薄荷药业剩余股权天目药业收购薄荷药业剩余股权   天目药业今日发布公告 ,宣布拟以812万元的价格收购现代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28%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100%股份。   资料显示,天目薄荷药业成立于2006年12月5日,从事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原料药、薄荷脑、薄荷素油等业务。该公司实收资本125万美元,其中上市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比例72%;现代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出资3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中科三环切入非晶软磁领域中科三环切入非晶软磁领域    中科三环今日公告 ,公司8月26日与谢怀宝、安海路、王川明、马诺及天津奥纳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天津奥纳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公司以自有资金5582.60万元增资天津奥纳科技,以获取后者34%的股权。   据公告,天津奥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6800万元,主要经营非晶纳米晶材料,磁性材料、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截至6月30日,奥纳科技总资产8474.25万元,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