鹬蚌相争翻译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26 15:52 点击:806988

  日前,证监会、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及试点注册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在信息披露方面强调了科创板的特性。提出了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对业绩、行业风险、科研投入等进行信息披露。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在新时代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意义极其重大,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和实体经济转型的动力引擎。通过注册制、严信披和退市制度,强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从而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和全面转型升级。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相关领域进行全面监测,而信息披露在定价机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重大影响。   据了解,《上市规则》对科创板上市监管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具体来看,强化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保留现行股份减持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要求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前披露公司经营情况。   对此,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鹬蚌相争翻译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时证监会以及上交所层面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细则开始征求意见,在上市标准、发行注册、信息披露、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其中,发行注册环节将是全新程序和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对于这一程序,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证券日报》解释,“设定这样的程序,是因为现行《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中的‘行政许可’责任,在注册环节,证监会不对企业做实质性判断,但发行人必须做到充分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保留着注册与不予注册的最终决定权。但实质上的所有审核工作都已转移给上交所,证监会只是保留着最终的注册决定权。   现行《证券法》规鹬蚌相争翻译

  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终止了此前业界对谁能上科创板的各种猜测,上市规则对科创板上市企业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企业可以任选其中一套。笔者认为,科创板这种多元化的上市标准能够更好地包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需求,帮助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关键时期取得资本市场支持。   在科创板筹备阶段,关于科创板的各种传言主要集中在科创板企业的上市条件和标准,能不能打破A股一直以来拟上市企业以盈利为硬件的铁律。因为在国内上市,企业必须连续盈利三年,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很多互联网企业盈利较晚,有的甚至仍处于亏损状态,多数高科技创新企业都难以达到,很多优秀企业被挡在A股市场上市门外。   这也导致近几年来,大量尚未盈利的互联网独角兽和高新技术企业纷纷赴海外上市。自2017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再度掀起密集上市的小高潮,众多企业扎堆海外上市。趣店、拍拍贷、爱奇艺、搜狗、小米、京东物流等公司,或已成功挂牌,或酝酿提交IPO上市申请。众多国内互联网企业密集海外上市,凸显了中国互联网企业蓬勃的发鹬蚌相争翻译

  1月31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拟提高券商两融业务风险控制灵活性,扩大标的证券范围。同时,证监会拟对风控指标实施逆周期调节鼓励证券公司权益类投资。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起到为市场纾困的作用。具体来看,为进一步优化融资融券业务机制,提升证券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扩大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提高客户补充担保的灵活性。此外,为满足投资者对标的证券的多样化需求,沪深交易所正在研究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这意味着券商两融业务风险控制灵活性提高,增加了券商自主调控空间。”一位券商研究人士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有业内人士表示,结合当前A股市场估值较低的情况,以及该项风控权力下放,预计后续融资业务有望进入上升通道。   截至1月30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仅为7270.40亿元,融资余额占流通市值的1.99%。   除了拟取消“平仓线”鹬蚌相争翻译

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拟扩大投资范围,新增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6个品种。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我国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两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为解决QFII、RQFII制度存在的问题,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证监会对《合格鹬蚌相争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