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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30 04:42 点击:805627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并购重组和退市的制度配套,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责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制度改革。《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中的整体部署、重点环节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在交易所层面如何同步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上交所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是根据《实施意见》和证监会相关规章制定的,共同构成保障改革落地的整体性、配套性制度安排。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主要涉及四个层面。  一是与试点注册制相关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根据职责分工,上交所需要按照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制定了《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就发行上市审核中承担相应职责的上市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风流大丈夫

  1月30日晚间,证监会、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及试点注册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就《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6个配套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基金专门发布科创板相关产品;   【业绩、行业风险、科研投入等进行信息披露;   12、简化退市程序,(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责任编辑:DF406) 风流大丈夫

     1月30日晚间,科创板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第十二条,对公司盈利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这也是此前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指出:“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以下是全文: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条科创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风流大丈夫

  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上交所:适当放宽科创板涨跌幅限制。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固有特点,股票价格容易发生较大波动。为此,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投资者资产不低于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上交所: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提高科创板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  上交所表示,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同时,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比例。四是降低网上投资者申购单位。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股/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提升科创板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  风流大丈夫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科创板定位)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第四条(审核程序)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风流大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