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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7-01 17:14 点击:68052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旅游文化营销是发展我国旅游事业,获得旅游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解析旅游市场的文化需求、旅游产品的文化特征与旅游营销的关系,分析了旅游文化的营销运作基础;然后从文化包装与产品设计、文化传播与广告促销、文化体验与旅游品牌等方面探讨了旅游文化营销的运作模式。关键词:旅游文化营销 运作模式旅游文化营销的运作基础旅游市场的文化需求与旅游营销。旅游购买是一种精神消费,是对旅游产品中文化含量的认同。文化消费对消费主体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消费者由于内在的素质差异,必然会导致对文化需求的不同层次,这就要求旅游文化营销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呈现出层次性,阶梯状展示不同文化消费者的价值观念。旅游文化营销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文化消费能力: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可通过自我的文化修养、知识和经验识别旅游产品所传递的文化价值取向,如果旅游消费者“看不懂”、“听不明”、“瞧不惯”、“赏不了”旅游产品的内涵文化,则旅游文化营销行为无异于起不到营销的效果;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即文化消费者必须能够有更高的可支配收入来支付文化对旅游产品的增值部分,毕竟旅游产品的价值实现需要资金的回收来完成。 旅游300212

小 保:前不久外企一名年轻的中国员工李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去世前,他已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点以后下班。过度的工作导致其死亡,人称过劳死。眼下屈于各种压力,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请问,过劳死应否属于工伤?万 钧万 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因素有四:一是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造成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造成的;三是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造成的;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或社会活动造成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构成工伤。劳动者“过劳死”符合《劳动法》对工伤的认定因素。首先,“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完全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或变相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积劳成疾所致;三是劳动者从事的是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或社会活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以国务院令第586号发布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五条中作出300212

小 保:我是一家公司的产品监督员。三个月前,因工友宋某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使得所生产的产品有多件不合格。虽经其多次求情,我仍坚持原则如实记录并上报公司,导致其当月的工资、奖金被扣发。出于报复,宋某在我下班回家途中,故意驾车将我撞成了重伤。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指使宋某将我撞伤,且我被撞的时间段不属于工作时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谢 蕊谢 蕊: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只是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表面看来,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而受到暴力伤害时,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你因受伤时已经下班,被撞地点也在公司之外,的确与之不符。但同样不容置疑的是,该条例第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者的伤害与工作有关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三种,也就是说,你的情形同样不在可以排除在工伤之外之列。在“两边不靠”的情况下,就工伤的认定与否,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300212

小 保: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反倾销的影响,靠出口贸易生存的外向型某企业出口受阻、利润下滑,为维持生存他们决定降低员工工资标准,减少经营成本,以渡过难关。最近用人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决定修改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的部分。企业的难处得到工会、职工代表的理解,他们同意了企业修改集体合同,降低员工报酬的决定。修改集体合同的议案获得工会、职工代表通过后,企业以集体合同为根据,强行统一降低了员工的工资。为此一些职工提出疑义,企业领导说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以集体劳动合同统一降低员工工资无可非议。企业领导的说法正确吗,其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强行降低员工工资吗?赵思龙赵思龙: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300212

小 保:吴某是三年前入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不久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手指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为手指受伤,干活不方便,收入减少。最近吴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回家种地。因为没给吴上工伤保险,辞职前吴某要求公司对工伤给个说法,公司同意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11万元。吴某一下子领了这么多钱,公司财会提出应上点税,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900元。请问,工伤保险待遇所得要征税吗?洛 美洛 美: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第2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3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