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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23 19:29 点击:653099

推进中哈关系发展的几点思考 华语智库(huayujunshi) 哈萨克期坦(以下简称哈)早在苏联末期已与中国开始政经往来,1991年哈独立后两国交往逐年扩大,可谓芝麻开花节节高。自习主席2013年9月7日在哈首都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倡议“丝绸之路经济带”后,两国进入实质性全方位战略合作伙伴阶段。鉴于哈国内政治目前处于转交总统权力十字路口、经济发展已呈现疲软下行的现状,如何处理好与俄中美三大国平衡关系,已成为哈今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哈对“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哈是“一带一路”到沿线国中一个必经地区和重要节点国家。哈石油储量总储量估计为158—195亿吨,占世界第7位,居中亚五国首位,天然气储量估计在4万亿立方米。目前中国已从中哈管线进口8000多万吨原油。金属矿藏丰富,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其中钨的储量居世界第一,铬和磷矿石居世界第二,铜、锌、钼的储量占亚洲第一位,享有“能源矿产基地”之誉。哈萨克斯坦GDP一直居于中亚五国首位,已成为独联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哈都面临着经济转型,双方在经济合作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层面上,更是体现在产业投资合作的层面上:哈愿意接受外国直接投资以提升自身工业发展水平;我国有实力推动优英语名言

原标题:浙江台州马峙村村干部挥霍集体资产,3年违规报销340次近日,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台州市椒江区马峙村村干部挥霍浪费村集体资产相关问题。2013年至2016年,马峙村村委会原主任李昌启、村监会原主任李昌志及其他4名村干部先后340次违规列支招待费、香烟费、餐费等,报销费用近6万元。 3年内违规报销340次的背后是怎样的基层政治生态?带着疑问,记者赶赴椒江进行了调查。 瘪瘪的“钱袋子”,挥霍的“当家人” 这是一起巡察揪出的典型问题。 2017年6月,根据椒江区委统一部署,区委农村基层作风第五巡察组对马峙村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巡察。刚一进驻,巡察组就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马峙村下辖的里岸和外岸两个自然村,村账各自独立,并都有自己的会计和出纳。 村账为何如此管理?巡察组立刻深挖细查,发现不管是马峙行政村还是里岸自然村,都不同程度存在违规报销餐费、香烟费等问题,而里岸自然村的问题尤为突出。 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马峙村“两委”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椒江区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违规列支招待费、香烟费、餐费竟达340次。其中既有40元的香烟发票,也有高达3000元的就餐费,还有同一天违规报销2次的情况。 英语名言

原标题:辽宁本溪、葫芦岛两地市迎来新任市委书记在8月10日拟任公示结束后,辽宁本溪、葫芦岛两地市新任市委书记已于近日到岗。 据《辽宁日报》8月14日消息,辽宁省委决定:姜小林同志任中共本溪市委委员、常委、书记;王健同志任中共葫芦岛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此前,辽宁省委组织部于8月5日发布拟任领导职务人选公示。其中,时任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姜小林拟任中共本溪市委委员、常委、书记;时任沈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健拟任中共葫芦岛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官方简历显示,两名新就任的市委书记均出生于1965年。 其中,新任本溪市委书记姜小林出生于1965年10月,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新任葫芦岛市委书记王健出生于1965年9月,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姜小林和王健的前任均已于今年初跻身副省部级干部。 本溪市委原书记谭成旭已于今年1月升任大连市市长,而葫芦岛市委原书记孙轶则于同月当选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英语名言

吴祚宝任火箭军副参谋长,曾在建军90周年阅兵中压轴出场原标题:吴祚宝任火箭军副参谋长,曾在建军90周年阅兵中压轴出场 吴祚宝 中国军网 资料图 火箭军参谋部获新鲜血液充实。 澎湃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吴祚宝少将已经前往火箭军总部机关任职,出任火箭军副参谋长一职。 公开报道显示,吴祚宝曾在原二炮部队服役多年,一度出任海军99269部队副司令员,后回到火箭军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7月30日在朱日和训练基地举行的建军90周年阅兵仪式中,吴祚宝少将以火箭军部队领队的身份率部“压轴”出场。 火箭军是我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是我国大国地位的战略支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 新华社报道提到,2015年12月31日,第二炮兵更名为火箭军,开启了中国战略导弹部队发展的新征程。他们聚焦“随时能战、准时发射、有效毁伤”的核心标准要求,加紧备战强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战略军种,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火箭军。英语名言

原标题:法治课|离婚后夫妻单方能否变更子女姓名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张某、许某经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某。2010年6月,张某、许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张某某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将女儿的姓名张某某改为许某某,并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变更。张某获悉这一情况,立即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某将女儿的姓名由许某某恢复到原来名字张某某,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焦点】 一是原告张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许某将原、被告婚生女儿的姓名由许某某恢复到原来名字张某某,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二是离婚后被告许某单方是否可以改变婚生女儿的姓名。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所诉被告许某将其婚生女姓名变更的事实存在,但是被告通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查许可后变更并登记属行政法律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于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要求恢复生女原来的姓名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原审认定属于行政法律调整范畴并无不妥,遂依照《民英语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