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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24 11:48 点击:30496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称之为法律实证主义,它拥有自己的法学传统,并有在此基础上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它拥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我们应对其给予批判和继承。分析实证主义 纯粹法学 新分析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实际的法搜报网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城市绿化空间的建设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园林景观作为城市公共绿地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城市之中是必要的,这是开敞城市空间,增加城市绿地的重要的有效手段,又是城市文化的某种象征。但是,在建设园林景观潮流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主要对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存在的这些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探讨,可供参考。园林景观;城市文化;环境;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姚平,三亚大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工程师,海南三亚,572000;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研究方向:高尔夫球场建设与地产开发管理,中高档居住小区及市政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管理,海南海口,570203TU986A1007-772308-0049-0002一、引 言近年来,城市园林景观规划事业突飞猛进,园林景观建设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生活和城市建设中新的文化现象。虽在满足人们社会休闲活动的需要、视觉享受以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在城市文化建设的认知度、园林功能的定位、环境的规划与设计、经济基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城市空间环境建设滞后。本文结合我国城市园林景观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相应了的措施和建议,力求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搜报网

我们知道,厂家和商家之间不应该是博弈关系,而应该是“价值一体化”的关系。现代企业的竞争,不是一个经销商与经销商的竞争,也不是一个厂家与厂家的竞争,而是一条营销价值链跟另外一条营销价值链的竞争。这种“链”的竞争要求“链”上的每个环节都很强壮,“节”与“节”之间要能协同,这样“链”才能粗壮、有力、高效,才能打败那些松散的“链”。作为这样的一种合作关系在零售业和家电业的应用是最广泛的。医药界“厂商价值一体化”的口号是在两年前提出的,而今这一口号依旧能代表工商关系发展的方向。但是两年以来的“厂商价值一体化”仅仅是工业倡导,新兴而活跃的批发和零售终端正沉浸在“快批”、“平价”等新理念的消化中,应者寥寥,但是厂商价值一体化”作为一种赢利模式还是引起了医药界的高度关注。零售终端终于对“厂商价值一体化”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一点在品牌药生产企业与强势零售终端的关系上体现得尤为突出!8月28日刚刚在杭州结束的康恩贝“厂商价值一体化”高峰论坛暨新产品订货会上,1/3的参会代表都来自零售终端;前不久在哈尔滨举行的新特药会上,“药价杀手”湖南老百姓大药房声势浩大地向品牌企业招商;再往前推一个多月,国大药房积极倡导“超级终端”,声言要与搜报网

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补偿问题,但是,它的适用破解了环境侵权归责难题,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其价值和在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一、无过错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确立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因违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很少见,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受损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民事责任又可分为过错和无过错两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般归责原则,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普遍归责原则。但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故频繁发生,使得在环境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被引入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害方多为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它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也就是说,企业即使没有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受害人个人的财搜报网

本文论述了服务欺诈的构成及特点,深入分析了服务欺诈存在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并对如何防止服务欺诈进行了法律对策探讨。服务欺诈 诚实守信 法律对策一、服务欺诈的定义及构成1.服务欺诈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时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服务欺诈的构成条件时间条件:发生在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客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主体条件:服务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故意实施的。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搜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