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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30 14:09 点击:20898

比尔·米勒,与彼得·林奇,乔治·索罗斯,沃伦·巴菲特齐名的投资大师,美国《财富》称他为当代最卓越的基金管理大师。你曾听说过基金管理者们和三只熊的故事吗?2005年6月,怀俄明州Cody大农场一个明媚的下午,传奇投资大师比尔·米勒和戴维斯基金会主席克里斯·戴维斯和Cas—cade投资公司的负责人迈克尔·拉森,三人一块骑马漫步。这三人慢悠悠地骑着,不知不觉过去了一个小时,他们也不知道这时死神将要降临,在100码开外的地方,出现了三只大灰熊。拉森轻轻地勒紧缰绳,止住马,掉头往回跑开。米勒好像有另一个主意:“试着能与它们接近到什么程度?所以依旧前行。拉森后来回忆说:“我不知道比尔在想什么,我猜想他或许认为自己能跑得比克里斯·戴维斯快吧。”拉森、米勒和戴维斯后来都逃脱了,而且米勒也没有把自己的朋友送入熊口的念头。怀俄明州农场上米勒尝试着能与危险接触到多近,这恰也是他每天在巴尔的摩办公室所做的事。不管是热爱自然的人还是投资家,都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事,把握最为适当的风险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挑战。米勒经常做这样的事,并最终能摆脱危险。你或许没有听说过比尔·米勒,他是我们时代最卓越的投资家。他不是隐遁在亿万富翁支撑的对冲基金里的那类人,米勒学者网

商号作为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它可以给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人身和物质利益。但我国法律对商号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本文针对此种情况,主要探讨了我国商号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 商号 存在问题 具体措施一、商号的概念与特征商号,即厂商字号,或称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用使用权。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学者网

女性开始在华尔街扮演角色开始于美国内战之后的第一个十年里.但女性进入这一领域之初就遭到男性同僚们的辛辣讽刺,目的是让证券业继续成为“男性俱乐部”。早期的一位评论员说,女性作为一个整体应当退出这个行当,“可能有几位女性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来做证券,但她们毕竟是例外”。男性同僚们往往不无讽刺地称她们为“华尔街花裙一族”。这中间就包括维多利亚·伍德哈尔和她的妹妹田纳西·克拉夫林。姐妹俩在范德比尔特的经济支持下于1870年成立了华尔街第一家女性经济事务所——伍德哈尔一克拉夫林公司,一个月后搬进了一座更大的宅子——百老汇街44号。新办公楼就在位于百老汇街和华尔街交汇处的纽约证交所附近,这在当时实在不可思议,因为全美4万名律师中,只有5位是女性,4.4万名神职人员中.只有67人是女性。《纽约太阳报》称华尔街的变革为“迟钝动物圈里的花裙现象”。维多利亚·伍德哈尔后来表示,当时全美不到100位妇女拥有股票或是敢于向世人展示自己拥有独立财产。她说,她们开设这家公司就是为了证明女人在走上“生活中更有责任的职位”方面不比男人差。拥有了许多财富之后,伍德哈尔开始寻求更大的理想:女权、自由恋爱、政治改革和社会主义。她的工具是与妹妹田纳西学者网

陶其高:加强反避税的法理思考[J].商业研究,2003,刘剑文主编.税法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46苟海波:避税行为法律评价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学者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外国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形式由过去的新建变为收购,由合资变为独资,由参股变为控股,一轮愈演愈烈的外资并购大潮在中国市场上演。为了防止外资并购产生的垄断行为,维护有效竞争,我们在制定《反垄断法》及其细则时,要在外资并购涉嫌垄断的审查机构、申报制度、审查制度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外资并购 反垄断 审查机构 审查标准 审查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成为最大投资引入国以来,并购领域前景广阔。外资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行业集中度偏低,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外资并购会产生垄断询问权,即审查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调查有关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人等,并且可以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查询权,即审查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并购各方的并购协议、账册、单据等;决定权,即审查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嫌垄断的并购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二、我国外资并购涉嫌垄断的申报1.申报义务人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就所涉学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