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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推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glade 清单


更新日期:2017-03-01 22:22:53来源:网络点击:692650

原标题:我国首次推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国务院1日对外公布《“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规划明确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确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81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范畴。

附件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财政部、教育部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试点。

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教育部、财政部

3

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分担。

财政部、教育部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

8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逐省(区、市)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11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13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4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15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所有单位和个人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基本社会保险

1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国家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24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1.8亿人左右。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5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

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以上。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基本医疗卫生

26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7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8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29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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