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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高佛国记 调拍卖“高仿”LV,法院怎能不懂法?


更新日期:2016-12-21 19:44:05来源:网络点击:659823

网络图

原标题:高调拍卖“高仿”LV,法院怎能不懂法?

文/王磊

刚挂出5小时,即有超过2000次围观、3次出价,商品价格由350元上涨至450元。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

不过,问题随之而来:明知是“高仿”的假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对此,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

是的,没错,法院在拍卖前声明了这是高仿的LV,不存在对竞拍者的“品牌”欺骗。但并不代表这一拍卖行为就合法合规了。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换句话说,一般的没收物,是可以依法进行拍卖的。

但问题是,“高仿”的物品可以进行拍卖吗?

高仿的LV,是有着使用价值的,而且从竞拍的“行情”看,也不是很低。直接销毁确实可惜,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但是,其拍卖之所以不能任性,在于其伪造了LV的品牌,具体到宜阳县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伤害的不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是LV商家的品牌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伪造他人品牌的物品,压根就不被允许在市场流通,又怎么可以公开拍卖?

那么,问题该如何解决?其实,对于这种高仿产品,是可以换一种姿势合法地拍卖的。

“多一些用心和敬畏,少一些任性和胡为,就不会闹出那么多笑话。”

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其第十五条规定,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其第(五)项规定,“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要予以销毁。换句话说,如果可以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则有着合法拍卖的可能。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其第(二)项和上述《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第(五)项相互呼应。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在拍卖前,对高仿的LV包做一些处理,消除掉其品牌标识等“身份”信息,使其与LV划清界限,是可以进行拍卖的,如果不能消除,那么就应按规销毁。

事实上,类似的公共部门对罚没品的违法违规拍卖,已经屡见不鲜。多一些用心和敬畏,少一些任性和胡为,就不会闹出那么多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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