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山区司法局局长洪军(副县级)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02年至2014年,洪军任黄山区贤村乡、太平湖镇、焦村镇党委书记,区司法局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品礼金共计2.19万元,其中,十八大后仍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0.93万元。2016年6月3日,经黄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洪军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二、徽州区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郑昌华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07年至2014年,郑昌华任徽州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品、礼金共计4万元;2016年仍收受某企业礼金2万元。2016年7月14日,经黄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郑昌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其区委政法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职务)、降级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黄山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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