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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在执行中出现大问题?人大回精卫填海文言文 应


更新日期:2016-11-07 13:55:18来源:网络点击:637098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回应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等问题

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等。 据全国人大网7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日(11月7日)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发布会文字直播如下: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155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今天的会议是上述法律、决定和法律解释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9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9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李主任负责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先生、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网络安全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

今天到场的记者比较多,之前我们在接受记者报名时了解到,记者们非常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释法,下面先请李飞主任就这次释法讲几句。有请李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抱歉我晚到了几分钟,因为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会要表决通过的议题比较多,我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缺席。会议刚刚闭幕,我才能赶过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很庄严的地方,我们受全国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所以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是守规矩的,不像有些地方不守规矩。所以,请大家原谅。

下面我讲几句。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总有一些人当然是少数人,挑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条以及落实第104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责。

“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针对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和宣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出任相关法定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了相关法定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违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虚假宣誓及宣誓后从事违法誓言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符合基本法第104条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全国人大通过这个解释以后,新华社已经公开发表了释法的内容。新闻局的同事也第一时间向记者们印发了这个文件。我建议大家要很好地、认真地把这个文件读一读,我也希望一会提问时不要受这几天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歪曲基本法、自己肆意捏造出来的那些所谓法理的影响。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将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华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新华社的记者,这个问题提给李飞主任。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我也看了这个解释,我个人的理解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其实质是一个政治效忠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法定的公职人员必须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是天经地义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做出的是同样性质的规定。我想请问的是,这么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的解释、以及是不是基本法在执行当中的相关制度和执行当中出现了什么大的问题?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

[李飞]

首先,你这个问题我认为反映出你确实看懂了第一百零四条。确实是这样,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开始就已经写得非常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的宪制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各个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必须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效忠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这也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目的。

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经地义的。

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昨天晚上在香港也发生了一件事,也有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公然煽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本质上也是“港独”。这些人罔顾“香港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法律地位,公然挑战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直接危害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香港的直接影响后果就是冲击香港法治,破坏香港社会秩序,阻碍经济民生发展,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甚至用暴力手段制造流血冲突,损毁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这些“港独”分子骨子里就是反对国家、分裂国家,他怎么能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区呢?香港社会居然还有一些人为这些“港独”分子张目,造成立法会宣誓仪式混乱,致使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他们的言行给香港带来的破坏大家都有目共睹。对于那些热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中国人来说,对国家进行政治效忠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香港有些人存心搞分裂,又挖空心思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由,极力掩盖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的本质,希望大家能看清这些人的真实面目。

为了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为了使立法会选举和候任议员宣誓过程中引发的重大法律争议得到正确解决,确保立法会正常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宪制权力,通过释法重申和强调相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义务,规范其宣誓行为是非常及时,也是必要的。刚才我在开始的时候也讲了这个意思,我想有必要在这再重申一下,谢谢新华社记者,我佩服你这个年轻人对基本法有深入的研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正如李飞主任所说,人大释法与基本法具有相同的效力,是宪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宪法地位,也就是说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我想问的是,怎样能保证特区有关方面能够将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和人大的解释落到实处?另外,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一百零四条所列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他们在就职之前应该就已经宣誓效忠了,如果他们拒不执行人大的释法是不是构成违反誓言?谢谢。

[李飞]

刚才我已经大致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地位和效力都讲了。既然你提出这个问题,我想再重申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制权力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具有宪制性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是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具有宪制性的地位,香港的司法机关必须依从。在这之前,无论是关于行政长官辞职以后补选产生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还是刚果(金)案,都是有案件正在法院进行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后,香港的司法机关就完全按照人大的释法来执行。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基本法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要一体执行的。所以我在这表示,我相信香港的政权机构能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执行。

在这我也想说,这次立法会选举包括宣誓过程当中出现的争议,也说明香港的有关法律在落实基本法包括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时存在一些不周延的地方,也存在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基本法来办事情的情况。我也希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第一百零四条所作出的解释来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避免再出现现在发生的这种问题。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凤凰卫视的记者。有问题想请问李飞主任,我们关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目前我们也看到香港特区的一些政府官员包括一些立法会议员也出现了这种说法,请问您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谢谢。

[李飞]

这种说法确实像你所说,它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在香港也出现过类似这样的说法。我们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我请大家再读一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讲“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条的规定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我旁边的这位许安标先生,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专家,如果你们需要请教宪法的知识,建议你们有机会让他给你们好好讲一讲。

第二款讲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要看到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只能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同时第三款也讲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为什么这个时候请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条好好读一读。我佩服刚才提问的这两位内地记者,他们虽然是记者,但是他们对基本法的研究胜过香港所谓的法律权威。谢谢大家。

[中国日报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日报社记者。这个问题想问这次通过的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想问一下这部法外界一直很关心,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它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谢谢。

[杨合庆]

我来回答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想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体会制定网络安全法有这样一些原因和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回答记者提问。

第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对加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对加强网络安全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们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

第二,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客观需要。中国是一个网络大国,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满活力。

第三,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大家都知道,当前网络上有一些侵权行为、有一些违法的信息,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地呼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为了顺应这个时代的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

网络安全法现在有七章79条,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我在工作中归纳总结大概有六方面的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比较全面,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谢谢大家。

[香港电台记者]

想问李飞主任一个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次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程序会不会变成一个惯例,以后在香港的行动或者香港的情况都会按照这样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动释法,有关“港独”的问题会不会再有其他释法的情况?我们知道除了两位议员之外,还有几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这几位会不会也受到这次释法的影响,他们的公职会不会被剥夺?谢谢。

[何绍仁]

大家前面已经问了那么多关于释法的问题。还有香港记者没有?香港记者再提两个问题,让李飞主任一并回答。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李飞主任,刚刚香港电台的第二个问题想补充一下,三位议员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们很想确认这次释法之后有没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议员会不会被剥夺议员的资格?另外,之前行政长官在宣誓的时候,这个情况怎样处理?现在监誓人可以去决定到底议员的誓言是不是真诚的,或者有没有违反的?监誓人的权力会不会太大?谢谢。

[中国评论通讯社记者]

这个问题想问李飞主任。据我了解,之前全国人大释法一共有四次,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战时提出的,请问第五次全国人大释法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香港“港独”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谢谢。

[李飞]

今天发布会这个桌子快坐不下了,本来我还要请我的副主任张荣顺同志来。所以,我一并回答三个人的问题,还要把时间留给其他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不只是香港这一件事。第一,启动释法的条件和背景,是不是作为常态?你所关心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大家看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现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们讲的“港独”问题,“港独”问题不是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违法,不是一般的政见。它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违法还不是法律问题吗?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现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问题。

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始终是这股反对势力不认同“一国”,以各种所谓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侵蚀基本法,架空人大。你们可以好好看看,这股思潮不是现在出现的,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到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地打出“港独”的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当然,香港回归时这些年轻人还没出生,他怎么能够受那个时候的影响呢?我想这些年轻人就受到了这些人的影响,受到他们的灌输,而且是有组织的灌输。所以,我相信这些年轻人再过若干年以后,也能看到背后挑动他、教唆他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他也会受到教育的。这是就你们讲讲的所谓“港独”问题,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问题,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我说的不完整,许安标主任可能会回答得更权威。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一个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有一个情况,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已经既判终局判决的执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来,“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我带来一本书,是我们修改了立法法以后,法工委国家法室对立法法的逐条解释,这本书第159页,大家可以看,有专门一段讲“释法的效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们听明白没有,没听明白把录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个问题,在这之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我刚才讲了,按照基本法考虑到香港原来的法律制度,只要终审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的可以例外,我已经把问题说明白了。再有,监誓人的权力问题。大家看这次解释第二条最后一款最后一项,对监誓人的职责,根据立法的原意作了阐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权威讲,基本法104条里读不出“监誓人”,我反过来要问他,公职人员的宣誓是不是很庄严的宣誓,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所以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不妨我把这一条再认真学习一下,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就是说,监誓人的职责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宣誓整个程序的规定当中,他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这顺便也要讲一下,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释法草案的时候,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按照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中都对参选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另外,筹委会对上述这些就职人员,当然不限于他们,还有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专门作出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里是这样安排的,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都是行政长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的宪制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那么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就是我们现在解释条文里所讲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这样的人。我想这样的监誓人能够起到监誓的作用,担负起监誓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宣誓,从总统到法官到主要官员到议员,他的宣誓的监誓人必须是非常有权威,很公正,是要严格执法的。

我们这次解释当中,大家可以看到,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让人家通过宣誓。反过来,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关于你们讲到的还有某些人在宣誓当中出现的这种或那种情况,张荣顺副主任在解释条文的说明中也讲到了,在某种情况下因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时出现个别疏漏,当即监誓人就有责任指出来,他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经违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经是无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问题。这个情况我们也考虑进去了,而现实当中也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我想评论个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你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问题,我想按我的记录都回答了。

[成都商报记者]

这个问题提给法工委和教育部。这次我们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有一条大家都很关注,就是在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有的这些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谢谢。

[朱之文]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人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个问题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把电影的备案审批工作下放到地方管理以后,会不会存在各地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对审查标准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谢谢。

[阎晓宏]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是取消和减少审批项目。

刚才记者讲的放权问题,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的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在本法第46条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实施信用制度。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认真贯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下放以后的审查、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加强对有关机构特别是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各地的审查、审批事项,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想问一下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的问题。在加大电影产业扶持力度和支持引导电影产业做大做强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措施?谢谢。

[王瑞贺]

感谢北京青年报的这位记者女士,终于有人提出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问题,而且居然提出了第二个。我个人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比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性,一点不亚于其他法律,这是我们在文化领域方面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非常重要。我试着回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

电影产业促进法,顾名思义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重在引导、规范、支持、保障电影产业的发展。应该说,这部法律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当然有一部分内容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但是这些内容是围绕着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的规定。理解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理解:第一,加大扶持。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2003年以来对电影进行了产业化改革,这十几年来的努力带来了丰硕的成果,我们的电影数量、电影市场规模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一个重要的成果,是我们取得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次立法我们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又比较成熟的政策提炼、上升为法律,比如我们要求国务院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电影产业纳进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电影产业纳进去,同时我们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各个方面规定了很多扶持产业的措施。

第二,刚才广电总局阎局长讲的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我就不再多讲了。这部法律的一个重点,就是我们始终在围绕着怎样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延续电影行业近几年以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措施。该管的管、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活,既能够激发电影市场的活力,同时又能保证我们国家的文化安全,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这部法律从电影活动包括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等方面,规定了一些行政管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和标准是公开的、公正的、透明的,而且设计了一些很合理、很科学的程序和机制。比如电影审查方面,我们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了电影审查的标准,要求下一步有关的主管部门广电总局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四,这部法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点,把产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很好地结合在一块。虽然电影不像电视那样公共文化产品属性那么鲜明,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公共文化结合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对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要求政府出资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服务网络,将来很多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措施要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们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观影需求,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我个人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的问题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海洋环境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现实层面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对我们国家海洋环境的保护造成了一些非常大的挑战,特别是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问题,比如渤海湾溢油事件,它似乎也表明了现行法律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有一些不足。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作出了哪些修改?我特别想知道的是这次修改是不是真正对一些现实的问题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谢谢。

[童卫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主持人,如果不提示一下,这个问题还提不出来,我真要无言地上来、无言地下去了。今天这个发布会,热点问题很多,海洋环境保护法显然不在这个热点之内,但是我们是干什么吆喝什么。我们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非常重要。我们既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在这个陆地上我们祖先生存了数千年,辛勤地耕耘,我们很多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但是海洋中蕴含巨大的人类生存需要的丰富资源,对我们未来的生存来说非常关键、非常重要。所以,海洋不仅为我们,也为整个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我们保护海洋也不仅是为了我们中国,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所以,这部法修改是非常重要的。

刚才记者提到,由于渤海溢油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关注,多数人生活在陆地上,对海洋的体验和关注比较少。实际上,我们的海洋污染形势也不容乐观,由于我国30年工业的高度发展,大量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排到海洋里。有的重化工业在海边上建设,有的超标、超总量地直排到海里,农业污染也是从河流排到海里。这些情况导致我们现在在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较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也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一,中央近年来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海洋也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来推进。所以,这次修改按照陆海统筹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比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还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另外,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这都是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作出的规定。

第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部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海环法的规定最高只能罚30万,有人认为这是杯水车薪。所以,这次海环法的修改一个重点的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将原来最高30万罚款上限取消了,就是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当然,大家不要小看20%、30%直接损失的罚款,实际上其民事赔偿是大头,这只是一部分。另外,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对于一些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还有一些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规定要按日计罚,这个措施也是非常厉害、非常严厉的。还有一些严厉的措施,比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罚款,要罚个人。另外,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也要按照投资总额1%至5%进行罚款,这些措施打击力度非常大。另外,为了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也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要公布排污信息,让社会监督。我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对它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对于我们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有积极的作用,实现我们国家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提一个关于网络安全法的问题。我们知道网络安全法从初审时就受到舆论关注,国际上也有不少担忧的声音,认为法条当中有关开展国家安全申斥要求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等这样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会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怎样回应这种担忧?这是立法的本意吗?谢谢。

[赵泽良]

你这个问题也是许多朋友特别是国外朋友关注的问题,我想要回答你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看网络安全法立法的宗旨或者我们的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杨合庆先生已经作了答复,我再作点解释。大家知道,中国有7亿网民,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网络安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影响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所以,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应该说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从第二个方面来讲,看看我们大的政策环境,大家都非常清楚,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习近平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

实际上,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网络安全法一开头就讲到我们要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法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要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网络安全法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作为网络安全工作来讲,我们要贯彻习近平主席的指示精神,要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要求,要立足全球化,立足互联互通,维护网络安全,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通过发展来谋安全。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也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刚才记者朋友提到对于网络安全法有一些担心,从第三个方面来讲,网络安全法的确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我们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我们也对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了规定。我想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比如我们提出安全可信的要求,现在一些朋友特别是国外的朋友,只要我们一提安全可信、一提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他们头都大了,他就认为“安全可控、自主可控、安全可信”和贸易壁垒划等号,他认为是同义词,这也是一种误解、一种偏见。无论我们的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我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有的朋友问,那么基本含义、基本要求是什么?我理解最起码我们的安全可信、自主可控或者安全可控有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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