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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乐库 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


更新日期:2014-09-06 23:51:11来源:网络点击:162550

9月4日,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凤凰网作为独家合作网络媒体参与全程报道,凤凰网大学问独家发布嘉宾演讲,与广大网友分享。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以下是范愉的演讲内容:

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着普遍的价值认同。司法独立和以民众参与、民主监督为主的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体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新一轮司法改革体现出中央决策者的政治勇气和深化改革的决心。然而,尽管经历了反复的酝酿和局部的实践,但司法改革整体从方案、目标、进路的确定都缺少民众的广泛参与,改革中仍存在着一些深刻的内在矛盾,如法官职业化与民众的司法参与之间的矛盾,司法程序的精密化与司法的人民性、便利性的矛盾,司法官员额制与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提高司法功能和质量、司法资源与司法低端化需求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等。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无疑是一种严峻挑战和成败的关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在加强司法独立和职业化的同时,也提出了加强司法公开和“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司法民主措施,这无疑有利于畅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正当性与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支持和认同。

在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建构和改革中,普通社会公众实际上并未真正参与。在我国以往的司法活动中,一方面,民众缺少有序参与司法的机会和渠道,司法也缺少合理的公共正当性评价机制;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则混乱无序,各种非正常方式,包括网络民意、涉诉信访、媒体、公共舆论等往往借监督之名频繁地介入司法活动,甚至使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及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干扰,并成为司法独立的障碍。其结果是,司法与社会和民意的沟通始终不畅,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评价不高。如果说在司法改革初期,除当事人外,普通民众对司法尚处在被动观望状态的话,那么,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与日俱增,显示出对司法活动极大的参与积极性。这说明,司法改革在追求确立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继续完善现代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同时,需要将司法民主和公众对司法的有序参与纳入视野。因为,封闭和排斥只能加剧司法与民众的疏离感,甚至引起社会对司法独立的抵制。将民众对司法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程序之中,对于减少公众基于不信任和非理性对司法的负面干扰或干预,提高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无疑至关重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等重要价值,作为民众参与的一种法定方式,提供了公众直接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机会,具有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点,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显示出很多矛盾和不确定性,近年来,各地反馈的实证资料表明,在统计数字呈现出的“繁荣兴盛”背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境,实践中甚至已开始远离制度设计初衷,显示出制度异化的迹象。例如“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人大代表、技术专家、律师和法学家、高学历的社会精英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代表等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体,为数不多的人民陪审员每人年均参与陪审十多次;70%的人民陪审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但在一些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敏感案件中却很少看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无论是媒体、律师还是社会公众,往往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怀疑、漠视和观望的态度。该制度的存在似乎也并未有效减少或遏制公众对于司法无序参与的需求、方式和程度。这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改进。

在我国,无论是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还是社会各界,对于司法民主与公众参与司法,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源自西方的陪审和参审制之所以难以与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契合,可归因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显示出社会对司法民主理念的排异现象,主要包括:

首先,中国式的民主本质上是民本主义,即国家和政府“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为民解决纠纷,而并非民众自己做主、参与公共事务;民众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政府为民做主、监督国家权力,但很少有机会参与分享国家权力,包括决策和司法。

其次,非职业法官、民众参与司法等以司法民主理念为基础的制度,是与法官的职业化和独立相辅相成的,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独立程度越高,民众的参与越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我国基层司法固有的大众化、简易化特色,使得人民法官与当事人和地方、社区民众的沟通不存在巨大的距离(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陈燕萍工作法),法官“为人民司法”远比人民参与司法更容易得到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的大众司法与公众参与之间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紧张关系和内外有别的屏障。

再次,当代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作为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受益者,具有强烈的精英意识,其职业本能和自身利益决定他们并不欢迎普通民众的参与,并不可避免地对此抱有天然的警觉和抵制。

最后,民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程度低。

此外,我国司法历来注重追求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形式主义的效率及评价指标的左右,这种“管理”和推动方式容易诱发一些法院运动式盲目扩张的欲望,导致其偏离预定目标。

实践证明,过犹不及,任何制度如果超越客观条件和社会承受力追求快速数量和规模扩张,不可避免地会导向低质或异化的结果。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应充分借鉴以往的教训,既不可能期待其立竿见影地解决司法腐败或公众的不信任问题,也不能依靠它一蹴而就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尤其是决不应仅以数量和规模作为评价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在承认司法民主和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与价值的前提下,正视现实和客观条件,采取少量和典型示范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才是合理的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应以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特别是刑事案件)为突破口,组成由多名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给予人民陪审员独立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保障机制,以此切实落实民众的实质性参与,形成示范效应。在基层社区法院则可吸收民众参与审理涉及地方习惯和社区事务的案件,逐步引起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和认同,畅通和规范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通道,进而使其成为常规性制度和沟通司法与社会的桥梁,最终孕育培养起司法民主的文化。由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才会较好地实现。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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