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即时 > 正文

张守文:中国法治应该结合司马迁定新三国迅雷下载 理


更新日期:2014-09-06 17:51:51来源:网络点击:162425

原题:“双向运动”与辨证施治的法治保障

9月4日,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凤凰网作为独家合作网络媒体参与全程报道,凤凰网大学问独家发布嘉宾演讲,与广大网友分享。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以下是张守文的演讲内容:

一、“双向运动”

波兰尼(Karl Polanyi) 在其名著《大转型》中曾提出过著名的“双向运动”理论:在一切都商品化的市场经济里,经济活动在社会关系中居于决定性地位,从而形成了经济自由主义的运动;与此相对应,为防止市场机制对社会造成侵害,还存在着反向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并由此使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成为必要。

其实,在波兰尼的理论里,已经体现了“双手并用”原理,即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虽然发挥作用的领域、范围、方向不同,但都不可或缺,因而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混合经济体制,只不过凡是市场配置更有效的,就应交由市场配置,只有在市场失灵,确实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时,才需要政府配置。因此,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之手”具有优先性、决定性地位。

上述的优先性同时也表明,“市场之手”存在有限性,因此,在市场化运动中,才会出现反向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政府才需要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平分配等方面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双向运动”的视角来理解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更符合现实,也更为辩证。

二、辨证施治

既然在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双向运动”,需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双手并用”,因而市场和政府应各尽所能,以确保国家在经济治理中“辨证施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又要弥补市场失灵,并基于市场和政府的“两个失灵”问题,实施有效的治理和动态的调整。在此过程中,既要像中医那样辨其“证”,找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不足,又要“辩证”审视,明晰两种配置各自的优势和领域,全面把握其各自功用。

其实,对于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的功能,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早有论述。例如,斯密认为,市场规模影响专业分工,并进而影响生产率和“经济增长”,因此,推进市场化和扩大市场规模,就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这也被概括为“斯密定理”。而凯恩斯则认为,仅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无法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时,必须加强国家干预,运用政府之手来提供有效需求。这也被概括为“凯恩斯定律”。上述两种认识,其实分别揭示了市场和政府的重要作用,如果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更有助于在经济领域辨证施治。

对于如何在经济治理方面辨证施治,我国的司马迁早有系统的概括,即“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其中,“善者因之”强调国家最好的经济治理是顺其自然,不加干预,在今天看来就是强调市场的作用,市场能解决的都交给市场。而“其次利导之”则强调在尊重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国家可因势利导,进行一定的鼓励、引导、调控。而“其次整齐之”则是指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加以限制和强制,使其整齐有序。

可见,在辨证施治的治理体系中,司马迁根据不同情况,首先考虑的是“因之”,即顺应私人经济的发展;在确需干预时,才需要政府“利导之”和“整齐之”,在今天就是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这正是现代国家的两项重要经济职能。此外,“教诲之”是强调政府要加强诚信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教育和劝告;而“最下者与之争”则认为国家与民争利是最不可取的,因此,政府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专心提供公共物品。

司马迁上述关于辨证施治的治理体系的思想,可以概括为“司马迁定理”。它不仅综合了前述斯密和凯恩斯的理论,而且提出更早、更全面。在他提出的经济治理方式和价值的系统思考中,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以及国家干预的强弱程度等都作出了排序,对于今天的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难得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就应选择“善者因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就应“利导之”和“整齐之”。

司马迁之所以强调首先强调“因之”,把市场的作用放在首位,是因为市场是一个众多主体从事纷繁博弈的复杂性系统。尽管政府系统也很复杂,并且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财政、金融等领域从事着经济活动,但两个系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功用、目标毕竟不同。如果说市场更多地基于私人利益来实现有利于公益的资源配置结果,那么,政府至少在名义上是基于公共利益力图促进有利于公益的资源配置,但在客观效果上有时未必有效率。

三、法治保障

由于市场与政府所覆盖的领域非常广阔,在法治保障方面,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下面着重谈两个方面,第一是界定权利和权力,第二是加强立法。

第一,界定权利和权力

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定分止争。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首先要依法“定分”,分清两者各自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权力。在政府职能之外的,都可以交给市场,交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止争”,包括止住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争论,防止政府与民争利,防止政府垄断和不公平的竞争,等等。

在界定政府权力方面,明确政府的权力清单,是防止政府权力膨胀的重要手段,但有时也要给政府一定的空间。特别是宏观调控权,不同于审批权之类的行政权力,其行使需要政府审时度势,相机抉择。2013年的“改革决定”明确宏观调控是宏观层面的、间接的调控,它不直接针对某类市场主体,因此,不能把间接的宏观调控等同于直接的政府干预,也不能等同于较为微观层面的市场监管。

在市场监管方面,监管权更接近于行政权,规范行政权的原理对其大体适用。但监管权本身也有其特殊性,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需要关注其独立性和差异性。只有有效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市场监管权,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第二,加强立法

立法是法治保障的重要前提,上述的权利或权力的界定都要在立法上加以体现。目前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方面,基本的立法仍然不足。如《预算法》修改迟迟未出,税收法定原则尚未落实,许多税收法律还没有出台,市场监管方面的一些立法也存在不足,等等。同时,即使有了较好的立法,能否按照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办事,真正实现经济法治,仍然是很大的问题。

构建现代的国家经济治理体系,需要有一系列现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仅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方面,要保障市场作用的发挥,必须保障公平竞争、正当竞争。例如,近期的多个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需要《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不断完善;针对形式多样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中,同时,其他各重要领域的市场监管立法也需要加强。特别是对监管机构、监管体制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规制。

此外,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建立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体系非常重要。目前,国家这样的体系还没有建立,宏观调控的基本立法,如《经济稳定增长法》、《财政基本法》等还没有出台,这与“改革决定”的要求以及学界和实务界的推动都有差距。

总之,面对现实存在的“双向运动”,需要国家在经济治理过程中辨证施治,结合“司马迁定理”,确立经济治理的有效体系;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功用,必须加强法治保障,尤其应推进立法,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有效限定政府的经济治理权,不断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凤凰网独家稿件,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责编:王德民)


相关:

山西运城:15名干部因公车私用等问题被查处原标题:山西运城:15名干部因公车私用等问题被查处 新华网太原9月6日电(记者 王飞航)山西省运城市纪委近日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公车私用、离岗赌博等问题,..

中西两男神决战《绝命逃亡》 裸上身拼魅力《绝命逃亡》安志杰手持双剑力压海登(1 /8张)2014年度最大投资合拍片《绝命逃亡》将于9月26日盛大公映。这部3D豪华动作爱情巨制云集了“中国影迷的老朋友”尼古拉斯•凯奇、“天行者“海登•克里斯滕..

上一篇: 中国新型坦克首次配空调 共设置8个出风口
下一篇: 兰州高校称被城管殴打者非学生 事件与学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