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亲生女虐老人 遗产归养女
晨报讯(记者 彭小菲)因晚年遭到亲生女儿虐待,老父亲去世后留下遗嘱要求将唯一房产留给养女。面对亲生女占据房屋拒绝搬离的状况,养女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腾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养女的诉求。
老赵夫妇婚后育有一女赵梅。1989年,两人又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赵兰,并于1995年办理了收养登记。自退休后,老赵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赵梅一起生活。直到2011年老赵去世后,他在遗嘱中自述女儿赵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儿,包括二人肠胃不好需要喝温水,而赵梅直接给喝自来水;二人行动不便后,赵梅常对他们上厕所的请求装听不见,任其尿在裤子里;在共同生活期间,赵梅对父母经常推推搡搡,不知轻重,导致老两口儿常年身上青一块紫一块。
同时,遗嘱中还提到,在老人患病期间,养女赵兰经常来探望、照顾,帮助老人清理卫生,做饭熬药。因此,老赵在遗嘱中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赵兰继承。老赵去世后,由于房屋一直由赵梅居住使用,养女赵兰手持遗嘱要求赵梅腾房,但对方拒不搬离。随后赵兰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梅不认可赵兰的养女身份,认为赵兰与父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称赵兰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也未赡养过父母,不应当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同时她对赵兰所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并非父亲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赵兰与老赵夫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赵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本人书写,该遗嘱系有效遗嘱。由于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依法应由老赵、赵梅、赵兰继承。但鉴于老赵在遗嘱中自述了女儿赵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在分配母亲遗产时赵梅应当不分。而老赵在遗嘱中也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兰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兰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
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老赵夫妇与赵兰之间收养关系成立,因此老赵通过立遗嘱将其所持有份额的财产指定赵兰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法又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赵梅存在虐待父母的行为,法院认定在分配遗产时其应当不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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