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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制作简历 南交通厅原副厅长之子因受贿获刑5年半


更新日期:2014-08-27 04:54:26来源:网络点击:145847

原标题:邹和平之子受贿获刑5年零6个月

本报常德讯 虽然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多次利用父亲是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四处捞钱,帮人“打招呼”承揽高速公路业务。8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邹颍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早在7月29日,其父邹和平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赃款501.69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颍自2005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其父亲邹和平担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湖南省衡炎、常吉、邵怀等多条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分别接受商人孙某、朱某、范某、周某等五人的请托,再由其父邹和平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上述五人分别承揽到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隧道地质预报、绿化工程以及高速公路上的保险业务。事后,邹颍先后分别收受各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305万余元,其中85万余元放在行贿人周某处暂为保管,因案发而未实际收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颍利用其父亲邹和平担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影响,插手高速公路建设相关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与父亲受贿共同犯罪过程中,其身份具有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部分受贿数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收受,系部分犯罪未遂。

综合全案案情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双通讯员高英明罗尚春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认定受贿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现行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及共同实行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李健律师进一步表示,《刑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记者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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