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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70年 | 怎么备份系统 ① 前十年:短缺经济下的国家保险发展


更新日期:2018-07-27 19:58:21来源:网络点击:1128623

原标题:中国保险70年 | ① 前十年:短缺经济下的国家保险发展

【前言】2019年将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同时,我们正站在一个旧周期的尾巴上,一个新时期的萌芽中。我们已经听见远方的历史车轮的隆隆声。为了未来更好的前行,我们需要回眸历史。中国保险业是一份独一无二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样本。她经历过20年行政停业的沉寂;她搭建过中国与世界贸易汇合的小桥流水;她见证过中国消费崛起的巨大力量;她守卫着千家万户的中产梦;她提供了市场与政府双手合意的生动证据;她展现了边缘与中心交替的历史轨迹;她的发展速度一骑绝尘,她的产业体系复杂精美,她既年轻又古老,她既躁动又安静,她既明媚又丑陋,她既光明又幽暗,她既遭人鄙视又令人难忘……
《中国保险70年》系列文章将有选择地回眸新中国保险70年的发展历史。将从国家保险的主线看新中国保险的前10年,从风险响应视角回顾财产险的发展,通过产品演进梳理寿险业发展,特别考察渠道更迭的历史轨迹,突出叙述健康险的崛起,回味一言难尽的险资投资,最后用8个取舍纵观新中国保险的70年。70年来,中国经济在种种制度不足、技术不足和资本不足的约束下顽强地长大。中国保险业也在国有、私营、外资、地方的四色基因的纠缠中且翱且翔。70年之后,在时间的灰烬里,需要来者去寻找新火种,点亮未来之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在经济上,首当其冲的挑战是如何从积贫积弱的废墟上逐步恢复生产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人力资源都面临严重短缺。一方面,主要依靠国内的自力更生、资源集中和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也尽其可能地争取外部资源。1950年和当时的苏联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也积极利用国际市场输入紧缺资源。基于这样的背景,新中国保险前10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到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是第一个阶段;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是第二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中国的保险的中心主题是如何服务于生产与建设的恢复、如何缓解经济中的关键资源短缺。可以说,新中国保险的前十年是短缺经济下国家保险发展的十年。
1、新中国保险前十年的工作方针变迁
新中国保险的前十年是在这片崭新的土地上不断探索如何开展保险业务的十年。透过其间召开的前5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中心议题,可以看到新中国保险业前十年的工作方针是如何变迁的。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为筹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保险必须为发展生产服务的基本方针;确定了中国保险业的三个主要任务:保障生产安全,扶助贸易发展,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劳动人民生活之安全;保护国家财产。
1950年8月11日至9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保险会议。会议的主旨有两个:国营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事业要团结扶助,教育改造;学习苏联国家保险,努力由自愿保险走向强制保险。
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在北京举行。针对当时保险业务全面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冒进问题,会议提出“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 的总方针。
1954年11月,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国家保险是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确定此后数年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开拓保险业务,吸收分散的社会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充实国家财政的后备力量。
1956年2月19日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为适应当时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需要,提出把保险工作业务重点转向农村,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保险业务。当年6月8日,国务院就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批复财政部,明确指示应当切实贯彻实行自愿保险的原则。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此后1959-1979年的20年是中国保险业停办时期。
2、新中国保险前十年取得的成果
(1)对外保险对关键物资的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我国即恢复了进出口贸易,进出口物资运输保险也相应发展。在配合贸易部门的反封锁、反禁运的斗争中,保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51年1月至1952年11月,对外保险的赔款总额(不含分保摊回赔款)达461.7亿元(旧人民币)。
国际分保得到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与援助。中苏贸易带动了两国之间的保险合作。1950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苏联国外保险局签订了一份100万美元的分保合约。1951年,在修订合约会议中,苏联接受中国第一溢额分保150万美元。中国还争取到波兰接受9万美元、捷克接受78.75万美元的分保合约。在分入分保方面,对苏联、波兰、捷克三国也都有少量业务。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分保,则由设在香港的中国保险公司出面经营。
1950-1952年建国初期是外汇最为紧张、关键物资最为紧缺的时期。中国对外保险的国际分保业务在此期间充分发挥了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减轻国家外汇补偿负担、平衡外汇收支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案例是“百万英镑索赔”。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中国当时租赁的巴拿马船籍“海后”轮装运进口物资回国途中遭遇国民党海军劫夺,损失巨大,获得的赔款数额之大震动整个国际保险界。在此案中,中国保险公司事前已经办理了货物运输战争险并向伦敦保险市场办理了分保,在核定了确定损失后,向伦敦合约再保险人要求现金赔偿,并两次成功驳回了伦敦的拒赔理由,终于使这批货物的损失从国际分保中得到104万英镑的赔付。此案当时甚至惊动了周恩来总理。
(2)农村保险在曲折中取得发展
从1950到1952年,农村保险共收入保费4800多亿(旧人民币,下同),付出赔款1800多亿元。3年来,从保费收入中播出240多亿元的防灾补助费,交给农业部门作为牲畜防疫费用。在当时中国农业生产还占着很大比重的情况下,在农村举办农业保险,对于促进农业经济顺利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952年之后,农村保险业务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冒进问题。为了纠正这些问题,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完成了农村保险停办指令要求。截止到停办时,全国实际有效的保险牲畜为1480万头,内有1953年承包的约300万头,除陆续到期的外,退保牲畜约有500余万头,退还农民保险费400多亿元(旧人民币)。
1954年11月,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形成了《农村保险工作的四年总结》,认为以往保险业务特别是农村保险业务中的盲目冒进的局面已经得到扭转,决定恢复农村保险业务,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此后,截止到1957年,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3)人身保险发展初见规模
建国初期,人身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不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另一类是按个人方式投保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最主要的是简易人身保险。
1951年,国家开始对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职工和铁路、航运、邮电部门的职工实施劳动保险。此外,一些由职工自己负担保险费的单位也在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后继续参加团体人身保险。到1953年初,全国职工参加这种保险的近100万人。建国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分别开办了船员团体人身保险,渔工团体人身保险和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于1951年开办,当时主要面向城市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搬运工人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家属。由于这种业务带有储蓄性质,保险期限比较长,又要每月缴付保险费,所以业务发展各地差别很大,有的地区业务发展缓慢,而有的地区业务增长较快。到1952年底,参加这种保险的全国约有10万人左右。
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人身自愿保险收入保费881亿元,付出赔款185亿元,通过保险金和医疗津贴的给付,使被保险人或其家庭能适当解决由不幸事故所引起的经济困难,对于安定群众生活,鼓励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作用。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人身保险业在1953-1954年期间以整顿为主线。对简易人身险,大部分地区本着整理收缩的精神接受新业务。对团体人身险,则针对团体人数、承保年龄、有病续保等问题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并取消意外伤害津贴的办法。在1955-1957年,清理给付解放前未清偿人寿保险契约,人身保险业务进入稳步发展阶段。截至1957年第三季度,简易人身保险承保有效份数80逾万。1956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量显著增加。但从1957年2月中央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指示起,不再办理新业务;截至1957年三季度,有效保险人数41万,比1956年底下降了约40%。
(4)突出保险的防灾风险管理功能
对于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期和“一五”计划期间的中国保险业来说,保险的职能不仅仅局限于灾后经济补偿、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积累财政资金。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生产,为新中国的国民经济恢复保驾护航,当时保险业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突出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的职能。与此同时,防灾管理也成为保险公司营销、吸引投保人的重要策略之一。
在实践中,为了做到事前防灾防损,各地保险公司对保户或非保户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灾检查。并且许多单位采纳了检查后的建议,积极消除隐患,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在开业的8个月时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对166个公司企业进行了287次检查,华东区分公司检查工厂仓库161家。
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部署的1955年保险工作要点中,也将防灾和理赔工作放在了重要位置,提出“防灾和理赔工作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具体指导”。此外,在资金、物资支持上,作出了“城市防火补助费用以补助消防设备为主,由各省(市)分公司按财产强制保险和火险保费收入的2%提拨。牲畜防疫补助费用以不超过该保险费收入的10%提拨”的规定。
1950年,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创办《防灾》刊物,专门服务于保险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的传播。这个刊物提出“防灾第一,保险为先”、“防灾防险工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步骤”。
3、新中国保险前十年留下的“烙印”
第一,保险财政化倾向。保险与财政(特别是税收),在操作层面都是从个人收缴,形成资金汇集,最终用回个人或社会。建国之初的10年,将保险业视为社会零散资金的汇集,作为财政的后备基金的思想,主要原因是当时的资本极度缺乏。但是,在中国保险业复业之后的40年里,仍然可以看到这个思想的投射。比如,保险资金的运用就呈现“放-收-再放-再收”的周期。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财政化的基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后来保险资金运用的金融化倾向。
第二,农业保险特殊化。新中国保险市场前10年的波折主要来自农业保险。 在农业保险的曲折发展中,“自愿”性原则最终得到确立,这实际上是中国保险第一次将商业保险和“国家保险”真正区别开的标志,为中国的保险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商业伦理基础。同时,这个曲折的发展也揭示了这样一个重要认识: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是一类特殊的保险。完全的市场化或完全的非市场化,都不是有效的机制。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需要走一条介于市场和非市场之间的中间路线。这为我国发展依托于其他经济制度的外延式保险,扩大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埋下了伏笔。
(作者石晓军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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