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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切实增强中小城市落户吸引毒品网络 力


更新日期:2014-07-31 07:28:02来源:网络点击:104367

原标题:发改委:切实增强中小城市落户吸引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记者曹红艳) 国务院30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此间邀请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负责同志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财政转移支付体现了常住人口因素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表示,近两年,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与户籍制度管理匹配、协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对常住人口超过户籍人口的部分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折算,已经在转移支付中体现了常住人口的因素。

在回答本报记者“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问题时王保安称,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已考虑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诸如,教育转移支付是完全按学籍的,学生不论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都是一样的。

“财政政策尤其是转移支付制度,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改革以及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有效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王保安说。

大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落户城镇

“这一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的显著特点是就业带动、保留地权、渐进落户。”谈及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落户城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经达到了1.74亿,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07万。

杨志明表示,政府将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包括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从今年起在全国启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基本上使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此外,将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

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发布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教育,近些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且参加升学考试。

刘利民指出,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近些年,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保持年均百万以上的增长,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1200万人左右,这些随迁子女超过80%在公办校就读。

刘利民介绍,到今年有19个省市已经把免学费政策扩大到了全部在校的中职学生。也就是说,在多数省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是不收费的。到目前为止,有27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政策,有30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2014年有28个省市开始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就是大家所说的“异地高考”问题。今年有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了高考的报名手续。

合理规划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

在回答有关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说,“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我们一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疾病防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我国的传染病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可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王培安介绍,在计生服务方面,依据《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已婚育龄人群均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我们将结合户籍制度的改革,根据辖区内实际人口,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以满足辖区内居民(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健康需求。”王培安说。

增强中小城市落户吸引力

有记者问及,近年来不少中小城市实际上已经放开了落户政策,但是却没有吸引农村转移人口前来落户。针对这个情况,以后会采取什么措施来增加中小城市的吸引力。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指出,无论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是促进农民工落户,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李朴民表示,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不仅是实施新型城镇化一个重要方面的内容,也是涉及到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因为,中小城市是我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根据统计,大约有50%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分布在县级市和地级市。

李朴民介绍,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二是要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三是要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还要突破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

保留进城农民三项权利让他们进退有路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表示,农民这三项重要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依法保护。他强调,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来说,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

“两条腿走路”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

谈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总的原则是两条腿走路,即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履行保障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

冯俊介绍,按照户籍改革意见的总要求,将分成三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也就是把他们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第二,没有落户,但是已经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享有在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 第三,对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社保达一定年限成落户条件有助农民工参保

在谈及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我们认为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杨志明称,从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开始实行。也就是说,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第一,在企业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句话,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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