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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我是特种兵之利刃出鞘 究


更新日期:2016-07-06 21:56:06来源:网络点击:588872
等。而道德依托偏差则是指人们在信息运用时往往会对“故事型”的信息感兴趣,如重大事件、相关人物的新闻故事等,对枯燥的数字不感兴趣。情绪化偏差。过度恐惧情绪也会使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时往往不能进行理性分析,倾向于杀跌,从而形成超卖。从众与迷信权威心理偏差。中小投资者大多有从众或迷信权威的心理,即易于相信多数人所持的或权威机构的观点,于是他在决策时会选择跟从大多数人或权威的选择。
3.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从资金上来说,单个的中小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处于绝对的劣势,而机构投资者除了较庞大的自有资金以外,还可以获得融资的便利。中小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渠道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且比较单一,在信息分析能力上也绝对落后于机构投资者,而且往往容易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单个机构投资者本身就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他们之间的博弈有可能通过谈判发展成为合作博弈,因此客观上讲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操纵市场价格,是价格的制定者;在中小投资者多且分散,所以他们只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二、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1.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监督不力、财务报告虚假等许多违规经营情况,我国若只靠证监会的监管来保证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合法经营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是难于实现的,因此,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更广泛的权利,尤其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将真正意义上的群众监督落在实处。
2.强化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诚实信用是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上市公司中的功能主要包括:个别股东在履行共同管理职责及行使监督权利时的法律界限;当大股东的权利体现为对公司事务合法的或事实上的影响时,这项权利应有所限制。
3.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
对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诚实信用义务具体体现为董事的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基本内容是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糙,因此,为了保证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正的程序,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如果说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是从实体法意义上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话,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便是从程序法意义上给予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设立的一层保障制度。
4.建立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如果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可能导致某一个或某些股东的偏袒行为,则依法剥夺该股东的表决权是合理的。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从而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对利害关系股东实施表决权回避是必要的。
5.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信息知悉权是股东知晓有关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包括质询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其他公司重要文件的查阅权等。该权利本属无可争议的个人权利,但长期以来遭到漠视,成为中小投资者可望不可及的奢望。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6.赋予中小投资者股东大会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表决的权利。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影响,从而防止大股东对股东大会议案的控制,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的提案权也是该法的一大瑕疵。我国公司法应当赋予中小投资者相应的提案权并明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答复义务。
参考文献:
霍学文著:互联网时代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张慧连著: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赵雪芹著: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优化与制度创新.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
贺 宏:最优股权结构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财贸经济,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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