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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我是演说家 执行款管理模式


更新日期:2016-07-06 21:53:30来源:网络点击:588865
第一,法院执行款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模式落后,不适应现阶段财政职能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做出《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执行款的管理水平,但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特别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广泛实施,其存在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一方面,专用账户设置不合法,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只在银行保留国库单一账户,其他账户必须清理撤销,在源头上就否定了该做法;另一方面,统一专户管理的票据使用不合理,众多基层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单位无论收支均使用自制的票据,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清晰性原则。二是缺失监管,导致财政性资金流失。债权人没有及时得到合法的经济利益,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内部自行管理,缺少外部监督机制。由于申请人因有求于执行法官,即使明知对方当事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也不便向执行人员催要。有些案件执行难度较高,往往需要多次执行,经过几年的时间才能执结,而申请人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逐渐失去信心,特别是小标的案件。以上原因导致大量执行款滞留在法院,案件所产生的利息本应归属地方财政,但由于资金的体外循环,导致该部分资金极易流失。
第二,法院执行款管理新模式的建议。一是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款管理法规体系。参照预算外资金往来款的管理思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实践基础上,综合协调法院和金融等单位,结合最高法院对执行标的款物的管理总体要求,应尽快出台《法院执行款管理办法》。二是将执行款纳入预算外资金往来款管理,接受财政监督。执行款虽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为确保执行款的收缴、管理和划付安全,将其纳入财政监管有利无弊。应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以收缴分离为主的改革,取消执行款专用账户,各地实行执缴分离。在此环节中,财政部门应控制执行款的收支活动。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加强事中的监管力度。三是规范票据在执行款收支环节的使用。财政部门应实行票据统管。建立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票据体系,重点研制出适合当事人领款的专用兑付凭证。严格管理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核销及监管各环节,力求从源头控制执行款的发展状态。四是及时清理滞留执行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被滞留的执行款得不到兑付,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不公正,而且会提高单位的审计风险。对于确定无法支付的执行款,及执行款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应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五是创立电子化管理执行款服务平台。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研制执行款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利于及时将执行款退还当事人,便于广泛的群众监督。同时摆脱旧的会计核算模式。全面、清晰地反映执行款的进度及明细。六是加强内、外部审计,促进管理上水平。在开展内部系统审计时,应以执行款资金安全为重点,从缴款、核拨、支付到账务核算,按照适度分权的原则。严格审批付款制度。同时引入当事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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