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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收职能的发夏日绝句 挥


更新日期:2016-07-06 15:04:51来源:网络点击:585603
摘 要:实现税收职能的全面发展是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税收上的体现。“全面”不单纯是收入增长,或税收调节效率取向,而是收入、效率、公平、公正等在税收上的综合体现。制定税收政策时,除合理确定政府集中程度和界限之外,更应注重发挥税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就业、抑制收入差距等方面应有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税收调节 税收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10-235-02
经济问题是由于变化引起的,而且也唯有变化才会产生经济问题。从人类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技术结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收入结构、市场组织结构等变化最为急剧的时期。资本问题、技术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本对劳动排斥问题,经济增长必须依赖结构的迅速调整,这一过程各种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尖锐。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中下等收入发展中国家向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过渡的状态,在这一阶段,经济发展处理的基本问题是实现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实现工业化加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增加,税收收入规模的增大,以及经济增长策略的战略转移,税收会不断变换角色,包括观念上的、制度上的、征管上的,同样的规定在完成不同的目标时手段必然不同。在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现行税制与经济环境和政策目标匹配的程度如何?应进行哪些改进?税收政策在哪些方面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税收理论研究必须与时俱进,本着科学的态度探讨并回答这些问题。
一、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应突出“中性”
税收中性是指征税不会改变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状态,即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不产生替代效应。一般来说绝对的中性是不存在的,因为税法中只要有区别对待的政策就可以看作非“中性”。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调节职能是派生的。这就决定了税收调节工具的有限性。如果赋予税收的过多,税收调节就会“越位”,税收就会调节出新的矛盾。如税负过重、税收不公平、税制复杂等。美国个人所得税因突出公平功能而著称,结果税制异常复杂,正常纳税人完成一份合格的纳税申报表需要几十个小时。所以,在美国一部个人所得税税法养活了30万税务师。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利改税”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税收的调节功能,出现一类经济问题几乎要设定了一个相应的税种,最终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次征、多环节征”的相对复杂的税制,由于征管手段落后,税制运转效率低下,税收流失非常严重。
税制设计一定要把握世界税收发展的动态和趋势。近20年,世界性税制改革的主流是“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严格征管”。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升了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的地位。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经常有夸大税收调节作用的声音,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提出了相对“中性”的税改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严征管”。关键是要将这些原则落实到改革中。

二、税收调节的有效性
丁伯根认为,政策目标的设定取决于政策的目的,因为各种目标之间有矛盾很难同时实现,企图通过一个政策实现各种目标是不现实的。他说,你可以安然接受这样一个命题,为实现Y个目标就必须有N个政策。所以,实施调控目标的政策不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互相搭配的政策。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往往需要权衡各方面利益,化解各种矛盾。但也应该看到,对一部分能够左右政策的集团或个人有利的税收政策,可能损害了全局的利益;对一个地区有利的税收政策从全国的角度看未必有利;对眼前有利的税收政策可能破坏了长远发展的条件;针对解决短期问题有效的税收政策从长期来看可能是“陷井”。所以,税收政策的选择应着眼于全面的、全局的、长期的目标。最好的政策是使所有人都受益,这是显而易见的,次优的政策是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境况没变。但是有些政策往往是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失。我们假设增加收入能给人带来快乐,而且相同的收入给穷人带来的快乐多于富人。如果受益人的收入增加额大于受损人的收入减少额,同时增加收入人的新增快乐大于减少收入人的新增痛苦,我们说社会效率有了改进;反之,如果受益人的收入增加额小于受损人的收入减少额,同时增加收入人的新增快乐小于减少收入人的新增痛苦,我们说社会总效率损失。但如果受益人的收入增加额大于受损人的收入减少额,同时增加收入人的新增快乐小于减少收入人的新增痛苦;或者,受益人的收入增加额小于受损人的收入减少额,同时增加收入人的新增快乐大于减少收入人的新增痛苦,则政策处于摇摆状态,很难判断优劣。反映到上图的情况就是AA、AB、BA三种结果体现政策的有效性,一般是总效率提高;AC、CA需给予损失一方合理补偿,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是政策有效的前提;BB是无效政策;CC是政策失败。
三、税收调节的手段
通过非一致性选择和非限制性选择所达到的均衡都是无效的。也可以说通过协调的限制的组织管制或集中决策使每个人获得效用改进。政府不可能直接创造资本资源,但它可以建立适合资本积累的经济环境,可以实行有利于资本积累和资源使用的税收政策。当可预见某种有利活动不足时税收应予以鼓励,当可预见某种不利活动出现时税收应予以抑制。税收调节的发生不是在这种有利或不利情形出现后才有政策,而是政策已经就绪,有利事项受到了应有的激励,不利情形自动消除或减弱。税收调节经济发挥职能作用的手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从发挥作用的形式上可以分为抑制和激励。通过高税率提高行为人的成本达到减少某种行为目的为抑制;通过减免税降低行为人的成本达到增加某种行为目的为激励。从发挥作用的手段上来看可以分为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税收政策直接作用于被调节对象的为直接调节,如为鼓励企业创新规定的创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税收政策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的为间接调节,如为了支持公益事业规定通过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扣除。随着税收收入增加和经济发展中矛盾的暴露和积累,人们对税收调节期望越来越大,甚至认为某些税种的调节职能第一,收入职能第二。笔者对这种观点持有条件的赞同态度,比如资源税其设计的第一目标应该是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试想没有资源税会是什么样?对政府收入影响很小,但对资源合理开发影响会很大;又如,探讨中的遗产税也应把促进分配公平作为第一目标。但收入功能变轻的税种不可能成为主税种。
四、税收调节的结果
市场不是万能的,当市场无效率时需要政府调节。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具有改进效率和促进公平的作用。效率,使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和服务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的需求。税收是构成商品价格的部分,按资源稀缺性设计税负的结果就会加重“稀缺性”,最终受打击最大的是需求无弹性的商品。石油等能源类产品,实际上已超出了一般商品的概念,通过税收政策反映到价格上去的一定是带有广泛的普遍性。不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生产需要能源,关系到日常百姓生活的日用品,农业的生产用的化肥农药等产品生产都直接或间接的要消耗能源,运用增税这种带有普遍惩罚性的调节工具往往产生“逆向调节”。
税收公平很重要,一国税制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公平的目标有两个前提:一是税务部门能够很容易地观察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二是税源掌控和征纳成本相对可以接受。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不会有公平的结果。“公平”不是“平均”,一般有两层含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纳同样的税,不同纳税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大多数发达国家主体税是个人所得税,所以强调按纳税能力设计的税负才算公平,应属于结果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较小,且受征管能力和成本约束对公平分配的作用有限。所以,根据我国国情可适当拓展公平的视野,引入广义税收公平。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1.不同起点的人纳不同的税。“公平”在税收上可以有两种政策取向:其一,通过差别税率“熨平”自然廪赋的差异。非主观原因的竞争起点不公平应通过实行差别税率予以消除。如采矿、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这些自然廪赋对经营结果影响很大的活动。如果我们能够知道这些差别的影响有多大,即可用差别税率让经营者站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其二,通过税收优惠“熨平”环境廪赋的差异。处于不同经营环境的纳税人客观原因造成经营成本会有很大差别,构成这些环境因素的包括交通、资源、信息、人才、技术、市场等,应鼓励纳税人到这些方面较差的地区投资。其三,用税收优惠“熨平”产业或项目廪赋的差异。经营不同项目、服务不同群体的纳税人盈利水平可能会有很大差别,如从事农业与从事建筑业,服务正常人与服务残疾人等。对那些从事微利项目和服务弱势群体的经营活动应给予税收支持。
2.不同过程的人纳不同的税。当资源较少时,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将资源在代际之间合理分配,并将当期利用的资源配给予对资源评价较高的人;建立适合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差别化税制。对于承担社会义务的经营者,如对通过社会公益性组织对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及残疾人事业给予资金和物资支持的通过税收优惠给予鼓励;属于国家支持的先进技术、环保、吸纳就业的经营方式税收应给予支持;等等。
3.不同结果的人纳不同的税。通过对所得征收累进税抑制结果的不公平。如个人所得税应对不同所得的纳税主体,由低到高实行累进税,并且对低收入者规定合理的免征额,对社会“精英阶层”的超高收入部分的边际税率为零;对占有较多房产的人征收物业税;对继承大量遗产的人征遗产税;等等。
参考文献:
1.理查德·M?伯德等.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2.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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