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 > 正文

略论我国股东小红球闯关 派生诉讼制度


更新日期:2016-07-06 11:52:09来源:网络点击:583926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及《证券法》第47条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具有开创意义。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只有少数条文,制约机制和程序规则的缺失使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无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股东诉权 股东派生诉讼 诉讼费用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缺陷
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公司法》的第152条,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例,其主要包括其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这两个部分。一方面,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的股派生诉讼制度有可能成为条文上的制度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另一方面,缺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和滥用派生诉讼制度的危险并存。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这一新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运行。具体而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问题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各国逐渐抛弃了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而代之以纯粹诉讼意义上的当事人概念,即广义当事人概念。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再单一的根据实体法判断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程序意义的当事人也是适格的当事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制约机制的缺失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司和股东权利的同时,可能存在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问题,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此时反而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损害公司的利益。从派生诉讼较为发达的美国来看,出于各种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情形时常发生。主要表现为:原告和律师为获得个人利益而与董事通谋提起的投机诉讼;股东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而提起骚扰性诉讼;股东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司提起勒索诉讼等。
所谓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股东只有在不能通过公司内部获得救济后,才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担保的问题,所谓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指在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而责令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
二、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要遵循一个理念,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要既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又要防止恶意股东滥诉。这个理念在各国在修改自己的立法,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印证。这个理念的所体现的利益平衡也成为各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1.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资格
我国《公司法》将原告的限制条件规定为两个:即一个持股比例1%的限制和持股的时间180天的限制。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原告和公司利益始终保持一直,就可以达到对原告资格限制防止滥诉的目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原告,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中,公司一般是形式上的被告。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司归入无独立请求权人,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起到帮主辅助的作用,其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司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知晓诉讼进程、承受诉讼结果、防止原告股东不当诉讼行为及为诉讼提供证据。
2.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指的是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的损害后,不能马上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的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济已失败或注定失败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原则影响力不断扩大,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成为现代公司法所规定的一种重要制度。根据国外的立法例股东寻求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主要有三种:一向董事会提出请求;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请求;三是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股东应先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因此如果将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诉前请求的惟一机关不太现实。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制一般采取二元制治理结构,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专门监督结构,所以规定接受股东请求的机关为监事会或监事,如日本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应先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
存在两点瑕疵,第一,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应该书面请求谁进行诉讼,指根据他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还是统一规定,有或者时监事会和董事会都要同意,这点未作交代。第二,法条中规定的是“可以书面请求……”,但是前置程序应该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改变用词,明确为“应当书面请求”。
三、结语
任何立法都要符合本国经济的发展,法的功能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推拉关系,一方面推倒阻碍经济发展的旧制度;另一方面,引导新制度的发展。当然,我们从各国的派生诉讼的演变可以看出,其经历了反对股东派生诉讼到鼓励派生诉讼,到现实中开始出现滥诉现象影响董事正常工作和公司利益时,出现限制股东的派生诉讼的制度。因此,完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种利益均衡的制度,一方面鼓励董事开拓创新,使董事责任缓和;另一方面,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远利益。

相关:

基金QDII狂舞曲两年来,中国A股市场成为全球资本市场最耀眼的一颗明珠。然而,近期基金QDII发行异常火暴,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南方全球精选、华夏全球精选、嘉实海外中国股票以及上投摩根亚太优势等四只QDII基金都在首日达到了募..

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如何改善企业外部环境,从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可供相关人士参考。企业年金 资本化运营 外部环境优化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环境是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体..

上一篇: 河南食品工业发展对策
下一篇: 男孩·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