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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企业小米 8 外部环境,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


更新日期:2016-07-06 11:29:44来源:网络点击:583774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如何改善企业外部环境,从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可供相关人士参考。
企业年金 资本化运营 外部环境
优化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环境是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体制的前提,是推动企业年金基金健康、有序、高效运营的基础。在这里,将企业年金计划制度本身视为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的内部环境条件,将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的立法、运营的市场载体、动力机制等视为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的外部环境条件。公开、规范、和谐的外部环境是企业年金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实现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保证。培育和改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的外部环境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相关责任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国家心系人民的一件大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养老压力也越来越大,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不堪重负,因此,企业年金的良好发展需要国家、企业与员工,各个主体增强大局意识、社会意识、齐心协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
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和培育的过程当中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规范企业年金的实施和运行,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并且从制度建设和政策法规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尤其是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性质不同,政府在企业年金的发展中也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创造充分条件。
二、构建稳健的企业年金法律与制度平台
构建稳健的企业年金法律与制度,必须加强我国企业年金相关法律的配套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完备的《企业年金法》。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的现实条件下,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建设尤为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企业年金建立、运营与监督的各个环节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所能涉及到的方面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加强对企业年金法律的配套建设。例如在《信托法》中规定,对于违法、违规操作企业年金并导致企业年金遭受损失的行为的惩罚予以明确的规定,加大对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等不当投资行为的限制作用;在《破产法》里规定,企业年金的偿还顺序应放在偿还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后,其它一般债券之前,以保证作为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企业年金能够最大发挥其救命钱的作用。此外,随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企业年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成熟,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的实际特点,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对企业年金的建立、资本化运营、结构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外部审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做出更为细致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为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提供权威的法律支撑,也为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提高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程度
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否、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我们不能因为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而否定它的积极意义和成果。面对资本市场,如果企业年金基金不能勇敢的向资本市场迈出步伐,企业年金基金的保障增值也就无从谈起了,更不要说企业年金的持续发展了。因此,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以果敢的姿态加入到资本市场当中,真正意义上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就企业年金而言,要实现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一方面要正确引导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注入长期的、稳定的、优质的增量资金,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要逐步放松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限制,鼓励企业年金基金发挥能动性和创新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程度,以更加自信和果敢的姿态投入到资本市场当中,优化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提高资本市场的投资效率,加快资本市场体制创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使之成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
四、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监管,减少投资风险
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各环节的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涉及的环节很多,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完善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主体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年金投资参与主体资格的认定,各基金管理机构要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同时,投资管理人也应做好内部控制。社会中介机构要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发现问题发挥其监督职能;行业协会需依靠自身制定的行业规范和章程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相互协调和监督。
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资本化运营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是企业年金公信力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遵循充分性、有效性、及时性及公开性的原则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基金财产管理情况,以达到防范风险、构建制衡机制、实施协同监管的目的。
五、结束语
解决企业年金运作中的恶性竞争问题,首先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杜绝企业年金运作资格与其他利益进行交换;其次,应完善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认定机制,根据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特点,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运营模式;此外,相关部门要对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做出明确规定,制定管理费用明细表,确定管理费用的最低额限制,防止管理机构恶意竞争;最后,要对年金管理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引入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范操作的机构要取消其管理资格。为企业年金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祁新娥.中国企业年金财务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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