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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晓以大义 公司可行性分析


更新日期:2016-07-06 10:25:00来源:网络点击:583162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阳光化”试点阶段,并为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一、小额贷款公司综述
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5年底,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首批试点挂牌,2006年央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共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央行和银监会经过充分协商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给予农村经济、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和规范民间资本等方面意义重大。
首先,在从紧货币政策之下,众多民营经济面临资金困境。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企业的资金面明显吃紧,虽然中央规定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有保有压”,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带来的影响还是比较大,大批中小企业在受到生产成本上升、人民升值、外部融资困难等几方面因素夹击之下,生存和发展正在面临重大挑战。通过发展大量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解决一些问题。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辟了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在我国,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资金“地下金融”一直十分活跃。在银根缩紧、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危机,因此流行于温州各地的地下金融成为很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据粗略统计,温州的“地下资本”、“私人钱庄”占了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40%。但是,民间借贷的人也一直存有忧虑,那就是没有合法身份,“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性质毕竟很危险。民间借贷、私人钱庄作为一种地下金融的方式出现,尽管操作灵活、利息高,但是获取贷款的门槛低,又缺乏信用体系管理、抵押担保等种种保险机制,一旦市场发生大幅波动,就有可能引发全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对银行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推出,为民间借贷松绑,可使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活动减少,更好地规范民间资金。对于民间资本来说,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钱贷出去,比通过地下钱庄这种方式更加安全、更有保障。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农村金融领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我国幅员辽阔其大部分属于县城以下的农村地区。农村市场的广阔性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的多层次性。这种需求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一个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也应当具有多层次的主体和多元的业务选择。作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和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长期并存,各有侧重,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良性竞争。这将有利于释放农村金融需求,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丰富“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打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从而形成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放贷人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同层次上为具有不同业务规模、不同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局面。
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334家,资金来源达到940.86亿元,贷款余额766.41亿元。除了西藏、海南、湖南等三个省区,全国其他省区均有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达到149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出必将迎来重大的发展契机,同时,作为新生事物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优势
1、社会效益显著。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小额贷款满足的是从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资金的借款人的需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利率定价示范效应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不仅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覆盖能力,同时也对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了平抑作用。
3、经营效益良好。市场定位准确、运行机制灵活、贷款方式简便宜行,确保了小额贷款公司深深扎根于农村,在有效缓解广大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同时,也会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劣势
1、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亟待定位。由于央行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所限,并不能给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名份,以公司性质在工商部门注册只是权宜之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推广需要一个清晰的制度框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试点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审批和把关,有些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国内还没有一整套制度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加之小额贷款公司刚刚起步,急需国家出台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2、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收到许多限制。根据浙江省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其对单个客户的贷款额是小额,而贷款规模相对有限,在风险控制上缺乏规模分散优势。因此,要在笔数相对较多而信贷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控制信贷风险,需要支付的成本要更高些,即营运成本相对较高。
3、不能参与金融机构的徵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诚信信息。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徵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所掌握的大量的企业与个人的信息也不能加入徵信系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机会
1、试点开始阶段,是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机。如浙江省发布的试点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2、未来发展空间可期。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不仅是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唯一途径”,关键是借这个“壳”,就有了转道进入银行的可能性。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储,村镇银行却是可以开展存款业务的。
威胁
1、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制约其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因此后续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2、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率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行政管制门槛。按照浙江试点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显然,在利率市场化问题仍亟待破局的情况下,当前央行的基准管制利率并不能代表真实的市场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在目前的利率管制下,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保证生存和发展?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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