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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组建机构不是最重智能座便器 要的


更新日期:2014-01-13 05:21:49来源:网络点击:5831

  据媒体报道,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一直没有突破,尤其是曾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最终也在各种阻力下不了了之,让公众失望。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并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当然是一个重要步骤,但立法与组建机构仅仅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此事能否真有突破关键还看行动。就技术层面而言,这项工作的难度并不大。难就难在如何冲破利益集团的阻挠,如何不被利益集团所绑架。因为,在能影响政策制定的人之中,很多就是不动产持有者,其中更有一些是依靠权力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大量不动产的既得利益者。

  在相关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的情况下,就先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会不会让相关法律漏洞过多,值得高度关注。此前的许多法律制度,都因为在职能上没有明确,最终导致漏洞很多,甚至出现法律相互打架的问题。

  至于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更难操作了。想一想,相关职能还在其他部门手中,统一登记又怎么可能“统一”得起来呢?也许有人会说,没有立法,统一登记工作又如何进行呢?是先立法后工作,还是先工作后立法,这个问题很关键。按常理,应当先立法再工作,但前提是立出来的法没有被利益集团绑架,如果因利益纠葛立出漏洞百出、四分五裂的法律,那以法律来指导工作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不留口子,不给利益集团空间,待这样的法律制定后严肃执行;另一办法是先将相关职能规范统一,然后再制定法律规范,使法规的执行不再受到利益集团的阻挠。从有关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将采取前一种做法,亦即先立法、再执行。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不能由部门牵头,而必须由国务院或者人大直接牵头,且要严格排除部门对立法工作的干扰,不能像往常一样搞部门立法,搞出许多保护部门利益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立法要求能做到吗?能做到什么程度呢?至于组建机构,同样不必匆忙进行,而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度出台以后再组建。不然,组建起来的机构可能连职能也无法界定,更别说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了。

  在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出台以及机构没有组建前,可以先将已经基础工作做得差不多的房产登记工作先推开,即先将房产登记信息先向社会公开,看一看这项工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有多大,会产生些什么问题。如果房产信息都不敢公开,都瞻前顾后,不动产登记工作又如何推进呢?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很多漏洞呢?怎么让民众有信心呢?

  事实上,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存在太多的争论。问题出就出在这项工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继续停留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上。也正因为如此,规范部门权力和利益行为,就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并有效实施的关键。要不要立法、要不要组建机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中国不缺法律,也不缺机构,缺的是行动。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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