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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其破解路星系图 径


更新日期:2016-07-04 23:58:29来源:网络点击:581315
本文分析了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指出了当前对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在阐明当前形势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建设,改善小企业融资状况提出了政策建议。
危机后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及相关资料,2008年下半年至今,中小企业融资先抑后扬,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总量中实现同比例增长。
自2008年下半年我国因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采取宽松货币政策以来,银行信贷增长迅速,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3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6万亿元,但中小企业受惠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有效贷款需求和融资能力有所下降。加之由于贷款成本、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投向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则较为谨慎,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
对此,国务院迅速做出反应,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央行和银监会顺势推出诸多政策措施。例如,人民银行通过下调中小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率、 窗口指导等多项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如提出了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六项机制以及要求大中型银行成立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专营机构,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等。这些措施很快见到成效,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3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8.3万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1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0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8%。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几个问题
统计数据和实际状况的差异
根据央行数据,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稳定,贷款存量已经占到全部企业贷款的50%左右,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甚至超过企业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然而,依据中小企业协会的调查,规模以下小型和微小型企业贷款覆盖率不足5%,绝大多数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与银行从未建立过信贷关系。
其他一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也表明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大于数据反映的结果。这样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统计标准中,中小企业往往被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忽视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差异,真正陷入困境的往往是小企业,因此统计数据与现实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基于这样的现象,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重新制订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确保有关政策的优惠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需要支持的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持续性尚存疑虑
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为了保证本年度的贷款计划以及出于对大企业和大项目的偏爱,历年来各家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贷款在年初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大额贷款项目,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往往是是在期中和期末随着中小银行的贷款增速的不断增加而加以体现。因此本年度的中小企业融资在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增长并不能完全说明中小企业在本阶段面临的融资问题在已经得到缓解。根据中信证券分析报告,美国金融危机对其国内经济的影响将持续到2010年上半年,国际经济形势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综合国内外的因素,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应当继续保证。
政府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风险比例亟待厘定
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的问题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发达经济体大都建立了以帮助其融资为主的扶持性制度。在此次危机中,国有银行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承担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这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的选择结果,因此可能会出现由于政府压力导致银行机构资产质量变差,产生不良资产率上升的风险。因此在政府大力推行支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同时,应当注意明确政府和银行在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中的责任,在要求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承担一定比例的情况下,确定政府承担的风险比例,以激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
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就总体而言,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是以破除小企业融资约束为中心,涉及金融体系结构、法律体系、征信体系、财税政策等各个方面在内的综合性改革。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其信息约束必然造成其融资难的局面,因此需要政策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小企业融资难与市场机制不成熟以及政府管制过严造成内生性融资制度的缺乏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利用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效机制。即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应当适时地放松管制, 积极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使得更多市场内生性制度安排得以建立,构建一个各种经济主体都能有效、平等获得资源的金融体系。基于这样的思路,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支持体系
目前,我国应当逐渐打破银行业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扩大小企业的金融资源供给。
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鼓励因地制宜地设立多种形式的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应当认识当前银行融资与民间融资在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不同作用,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融资行为,遏制民间金融犯罪,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把民间融资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区的特点,为民间金融导入正规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建立各种形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
引入公平竞争机制,积极引导现有各类银行的市场定位。从世界各国的银行制度来看,尽管银行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细分,以经济效益确定规模,通过推进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各具特色与优势、各自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良好分工与协作的市场结构体系,使各类银行能够正确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保持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鼓励中小银行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积极创新,发展新的市场空间,寻求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
推进制度和业务创新,有效增加中小企业金融资源的供给。我国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大企业融资也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大大挤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因此应当加快整合债券市场,增加大企业直接融资份额。适时扩大创业板市场容量,增加中小企业资本金在金融市场的可获得性,同时支持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广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如知识产权、动产、林权、承包权、股权质押贷款。通过各种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有效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良好有序的金融运行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管加以保证。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利用人民银行在各基层的人员力量加强对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同时考虑尽快建立中小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市场化运作为主导和政策性补偿相结合,推进信用担保制度
第三方信用担保有利于为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担保承担了一定的公共政策职能,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根据许多国家的运作经验,应当充分发展商业化担保模式,以免政府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干预过多。针对我国目前担保规模有限和发展滞后,担保机构发展不规范、担保期限过短、担保方式单一以及资本金补偿制度缺位等问题,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信用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相应监管责任。目前我国信用担保的专业法规建设滞后,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政府应当尽快整合《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中相关内容,尽快出台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在银监会监管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将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实现银行与担保公司的统一监管,从而改变目前担保公司被迫承担100%代偿责任的情形,形成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借鉴国外模式,在全国与省一级建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从国外经验来看,担保机构一般都是双层结构,包括再担保与担保两级体系,再担保通常均由财政出资,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实施再担保业务,分担担保机构担保风险,降低代偿损失,提高信誉担保能力,再担保制度的建设可以强化对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管理, 有利于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2008年11月,全国首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政府应当在及时跟踪其发展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再担保制度在全国的实行,为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积极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符合地方发展的担保机构体系。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担保机构模式,即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互助型担保和混合性担保。这四种模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各自的优势和不足,鉴于担保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通过自身的信息优势和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 因此地方在担保公司模式的选择上必须紧密结合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防止发展不切实际的一刀切现象。此外要针对各种担保机构的特点进行市场定位,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优势,对于政策性担保和混合性担保机构,其性质上带有一定政策性,因此除了贷款担保以外不应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而互助型担保机构由于其目的是弥补会员信用不足,因此也不应以盈利为主。目前我国商业型担保机构在担保费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降低承担风险的比例或者提供其他收入来源,那么担保机构可能会陷入困境,无法实现对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供给,因此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无论是从引导民间资本加入中小企业融资,还是充分发挥市场化主导作用角度,都不应对其业务范围作过多的干预。
多渠道解决商业型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鉴于小企业的经济贡献和担保的准公共品的性质,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注资、税收优惠、利润返还等方式,或者在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出现代偿后,经调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代偿一定比例。此外为了进一步降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可以通过解决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引入第四方分担违约风险等方式,减少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
改善金融制度设施与社会信用基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同时,应当从法制结构、信用文化、管理体制等多方面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改革。
完善中小企业相关法律。考虑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小企业法》, 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规范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项基金管理体系。各地应制订《中小企业实施细则》,建立与调整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设立“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负责研究、统筹、规划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与行动计划,宣传中小企业的作用,调查并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可以直接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强化信用文化,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当前,央行正在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在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的原则下,应当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约束。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树立企业信用文化,改变中小企业信用形象。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远小于这一水平。对中小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还要避免重复课税。
进一步放开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目前我国的贷款利率机制支持了银行依赖对大企业贷款获得较高的利息差,从而缺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激励。贷款利率的进一步市场化可以实现风险收益相一致,提高大企业利率议价能力,引导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流动,实现贷款在各类企业分配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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