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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条件下的投星座排行 资者索赔


更新日期:2016-07-04 23:49:58来源:网络点击:581233
内容提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业绩要求索赔权
1.业绩要求的含义
业绩要求是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承担的特定限制性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采取的一些具体管制措施,目的是为了达到东道国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它包括纯粹限制性的业绩要求和附加优惠的业绩要求。纯粹限制性的业绩要求是先有管理措施,促使投资者做出购买、销售或制造方面的决定;附加优惠指在投资者履行一定的出口、进口替代、就业安排等义务后,对其实施的鼓励措施。2.禁止业绩要求的规定
禁止业绩要求是对东道国投资管理措施的限制,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保障国际投资的自由化。NAFTA第1106条规定了禁止业绩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第1款 征收索赔权
1.征收的含义
征收是指公开、故意直接没收或者是有利于东道国的所有权正式或强制地转移财产,或者隐藏或附带地干预财产的使用,产生了全部或显著地剥夺所有者对财产的使用或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效果的行为。
2.征收的规定
NAFTA第1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国有化或征收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或采取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之措施。“直接征收”是东道国明示地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并将其收归过归国有的行为。国际社会一般均承认此为典型的征收。“间接征收”指采取隐蔽或附带干预措施,实质上导致剥夺投资者投资的用途和价值,具有直接征收相同的效果。“相当于征收之措施”是指采取不合理的税收政策,歧视性的终止合同等行为,它不符合间接征收的特征,但会产生同样征收的效果。
3.征收的例外
NAFTA第1110条规定,可以征收的条件:公共目的;以非歧视为前提;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给予补偿。“公共目的”是东道国行使征收权力的法律依据,这是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妥协;“非歧视性”要求征收适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甚至是最低标准待遇,以平等对待,避免针对特定国家征收;“符合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征收的合理、有序,避免东道国武断和专横;“支付补偿”是为了弥补投资者利益之损失,使征收获得道德上的正当性。符合此条件,投资者不具有索赔权。
三、投资者索赔的程序
投资者因东道国的不当行为而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有权提出仲裁索赔,但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仲裁申请的通知
NAFTA第1119条规定,争端投资者应当在将索赔要求提交仲裁的90日前,向争端缔约方通知其将要提起仲裁,要求索赔。通知内容应包括:争端投资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如果索赔是根据第1117条提起,所代表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宣称被违反的本协议条款和任何其他相关条款;请求的争议点和事实;寻求的救济和要求适当的数额。仲裁意向的通知对象必须是争端国中央政府。若没有履行通知,仲裁申请无效,仲裁庭不能行使管辖权。
先行磋商和谈判
NAFTA第1118条规定,争端双方应当首先通过磋商或谈判来寻求解决赔偿要求。“应当”表明争端方有义务进行磋商。“首先”则表明磋商或谈判是投资者提交仲裁前的必须的前置程序。协商的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投资者可以在随后提起仲裁。此规定的目的是尽量使双方在互相谅解、友好的气氛中解决矛盾,以有利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仲裁申请的提交
NAFTA第1120条规定,引起索赔请求事件已经超过6个月的,争端投资者可以提请仲裁。根据第1121条规定,提交的请求要具备投资者同意遵照NAFTA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的意向;投资者依据第11章B节规定提起仲裁的,必须书面放弃通过其他途径提出或继续进行解决相同争议的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出仲裁,有时效、意思表示的约束,还有放弃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要求。
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NAFTA第112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一争端方指定1名,第3名仲裁员双方共同指定,作为首席仲裁员。第1124条规定,争端一方未指定仲裁员或争端双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时,由秘书长指定。NAFTA生效时,缔约国共同建立了一个包括45名国际法和投资专家的名单,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必须从这份名单中挑选,但指定首席仲裁员不能具有争议国其中一方的国籍。如这份名单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则从ICSID的专家名单中指定。
仲裁适用的法律
NAFTA第1131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据本协定和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对争端事项进行裁决,委员会对本协定的解释对仲裁庭有约束力。因此,NAFTA协定本身及其解释是仲裁的依据。对于“可适用的国际法规”,一般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不论普通或特别协议,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资料者。
开庭与裁决
NAFTA没有制定单独的仲裁规则,根据规定,仲裁可以选择适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ICSID附加便利仲裁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任意一种。结合实践,一般遵循下列程序: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书面审理;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不影响仲裁进行;首先申请方陈述,被申请方答辩;提交证据和证人、证言,交叉质证;仲裁庭讨论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的执行
NAFTA第1136条规定,缔约国必须服从仲裁法庭的裁决,并保证其在本国的执行。若不执行裁决,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将组成仲裁专家组作出要求服从裁决的建议,若仍不执行,其作为NAFTA缔约国的某些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根据规定,依据《联合国仲裁承认和执行公约》寻求裁决执行,该公约要求其所有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应比承认和执行本国裁决规定更苛刻的条件或承担更高的费用,不过该公约并不排除被申请执行地事先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参考文献:
Trad Policy Re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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