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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x光片 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在个税筹划中的运用


更新日期:2016-07-01 18:04:15来源:网络点击:543881
◆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在提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概念的基础上,分别对当前免征额下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个税筹划中如何运用纳税平衡点进行了实证研究。
关键词:工资 薪金 劳务报酬 纳税平衡点 个税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税基和税率的规定存在差异,因而对于相同的月应税收入,纳税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和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所承担的税负不尽相同,那么,若仅考虑税收因素,纳税人应如何选择更有利节税呢?笔者认为,可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进行判别。而所谓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是指月应税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和按劳务报酬所得所纳个税相同的点。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分析
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分析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当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免征额为2000元时,根据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规定,不同的月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和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当月应税收入小于等于800元时,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两者税负相等,均为0;当月应税收入大于800元而小于等于70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小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而当月应税收入大于等于220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大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由于在月应税收入为7000元和22000元两个临界点上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大小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月应税收入大于7000元而小于22000元的区间上,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必然存在一个纳税平衡点。设纳税平衡点的月应税收入为Y元,则: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Y××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375=Y××20%-0
解方程得,Y=19375


即当免征额为2000元、月应税收入等于19375元时,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两者税负相等;当月应税收入大于800元而小于19375元时,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税负重于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税负,因此,纳税人选择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可节税;当月应税收入大于19375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税负重于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税负,因此,纳税人选择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可节税。
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分析
按现行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2000元再扣除2800元附加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当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免征额为4800元时,根据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规定,不同的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和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可知,当月应税收入小于等于800元时,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两者税负相等,均为0;当月应税收入小于等于448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小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而当月应税收入大于等于625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大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由于在月应税收入为44800元和62500元两个临界点上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大小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月应税收入大于44800元而小于62500元的区间上,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必然存在一个纳税平衡点。设纳税平衡点的月应税收入为Y元,则: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Y××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3375=Y××30%-2000
解方程得,Y=46916.67
即当免征额为4800元、月应税收入等于46916.67元时,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两者税负相等;当月应税收入小于46916.67元时,纳税人选择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可节税;当月应税收入大于46916.67元时,纳税人选择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可节税。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的具体运用
纳税平衡点在居民纳税人个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居民纳税人李某2009年度每月从其服务的一家公司获得应税收入6000元,试问:仅考虑税收因素,该居民纳税人应如何筹划可节税?
分析:由于居民纳税人李某月应税收入6000元小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月应税收入19375元,因此,李某选择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可节税,具体计算如下:
按工资、薪金项目,李某月应纳个税为×15%-125=475元;按劳务报酬项目,李某月应纳个税为6000××20% =960元。
结论:李某选择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较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每月可节税485元。
纳税平衡点在非居民纳税人个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非居民纳税人李某2009年度每月从其服务的一家公司获得应税收入为50800元,试问:仅考虑税收因素,该非居民纳税人应如何筹划可节税?
分析:由于非居民纳税人李某月应税收入50800元大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月应税收入46916.67元,因此,李某选择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可节税,具体计算如下:
按工资、薪金项目,李某月应纳个税为×30%-3375=10425元;按劳务报酬项目,李某月应纳个税为50800××40%-7000 =9256元。
结论:李某选择按劳务报酬项目纳税较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每月可节税1169元。
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当前免征额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进行了探讨,而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支出以及市场物价水平等情况的变化,今后个税免征额还将适时进行调整。而免征额发生变化,纳税平衡点亦将发生变化,笔者下一步将就纳税平衡点和免征额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构建二者之间的函数关系,以便纳税人在新免征额下合理运用纳税平衡点进行个税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厚兵等.工资与劳务报酬个税筹划技巧.经济视角,2007. 6
2.孙金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的税收筹划.西部财会,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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