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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验对食品质量安暗影之狼 全的意义


更新日期:2016-07-01 13:43:06来源:网络点击:541693
摘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关键词:强制检验 食品安全 意义
0 引言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食品质量安全实际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按食品污染的性质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按食品污染来源划分有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包装污染、运输贮存污染、销售污染。目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的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重点食品污染问题之一。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采用化工、生物以及其它的生产技术,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的使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食品工业的发展不断会带来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是滥用食品标识。食品标识是食品质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主要通过标识来体现的,食品标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食品标识的滥用主要表现为:①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②缺少警示说明;③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标识食品本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④缺少中文食品标识。如进口食品,甚至国产食品使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认。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为了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即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强制检验作为单独的制度纳入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可见强制检验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中是何等的重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3种形式,这3种形式贯穿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是依据标准和明示的质量技术指标、使用仪器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测、试验,作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断,检验是一种对产品质量进行符合性评价的科学手段。
1 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发证检验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为审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检验,这种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发证检验采取的是抽样检验的方式,因为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工艺装备都符合要求,但不一定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通过抽样检验,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和企业对产品的检验能力的进一步确认,采用抽样检验是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能力进行综合验证的一种方式。
发证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当是企业组织生产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一项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企业为保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合格所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有同样的规定。出厂检验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厂检验又分为自行出厂检验和委托出厂检验。
2.1 自行出厂检验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利用企业自已的检验能力,自行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的出厂检验,企业的检验能力必须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确认并按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生产的食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2.2 委托出厂检验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委托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出厂检验。委托出厂检验是根据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一种强检形式,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有一定的风险性,最终还是要过渡到自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依据执行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就委托出厂检验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委托出厂检验为什么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委托出厂检验一般情况下很难保证检验的时效和频次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而且检验的结果要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得到确认,符合标准要求。委托出厂检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保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这就造成了有些批次的产品没有进行出厂检验,只是依据近期产品批次的检验结果来确定该批产品是合格的,其实该批产品的质量是不确定的。如果该批产品是不合格的,就将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就得不到保障,这是其一。其二,出厂检验是根据每个批次进行的,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检验确认是合格品这在检验时间上就有要求。而委托出厂检验就会出现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情况,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就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样就可能在检验结果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企业以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这也会使不合格产品进入消费市场
我认为,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中要严格把关,生产企业没有出厂检验能力的不应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能力作为生产许可的一项硬指标来执行。
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也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属于强制性的检验,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者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验有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等多种形式,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依据标准要求得出检验结论,检验项目按监督检验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
通过对食品实施上述3种形式的强制检验,就是要从生产加工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这3种形式的强制检验中,出厂检验对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是致关重要的。因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就会进入消费市场。按照产品标准,企业生产加工的每一批食品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这种检验是经常性的。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只有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才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如果出厂检验不能得到保证,不合格食品就会流入市场,从源头上就无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预防性检验,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监督检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检验,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这种检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一定的时限内,对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行检验。通过监督检验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时,也许已有相当数量的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出厂检验的监督和验证,可有效促使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把食品质量关,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百姓的健康安全,强制检验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0.
《食品安全法》,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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