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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百度统计热力图 的完善


更新日期:2016-07-01 10:44:36来源:网络点击:540286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必然的要求。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我国现有的社会责任制度不仅规定分散,而且执行起来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缺陷 完善建议
一、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界讨论较多并且引起了很大争议的一个问题,它构成了对传统公司法理念“公司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性组织”的挑战,但究竟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迄今尚无统一的定论。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四个特征,即它的责任主体是公司,它的责任对象是股东以外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它的内容为公司作为或不作为,它是公司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具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
《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职工利益的保护、股东和发起人的损害赔偿及资本充实制度、职工代表制度、加强监事会职权、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也可以看作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但是《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没有条款涉及到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这使得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一句空洞的口号。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分散,缺乏整体协调性
对于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我国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极其分散的,且各部门法只是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监督与制裁缺乏协调。这不但使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不到位,还使得有些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监督,政府监管不到位
以产品质量的管理为例。虽然《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但是该认证体系的实施是以企业自愿为前提。在实践中,企业申请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只要找到一个咨询公司准备好前期文件,然后递交认证部门审查通过即可。
三、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充实《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首先,《公司法》应当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其次,对于法律范畴的社会责任,在人权、劳工和环境、反腐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责任,可以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写入《公司法》,以倡导公司自觉履行道德义务。
第三,加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以督促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作出决策时能时时充分考虑到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四,设立“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报告制度”,以便于社会对公司的监督。
第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增加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法律制裁。
清理、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整体协调性
1、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劳动者的具体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法》中有和SA800O基本相同的规定,但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建议在现有的劳动法法律框架下,修改其中操作性较低的内容和过于原则化的条款,整合和SA80OO标准的内容,积极推进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相关法律制定工作。
2、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臭名昭著的“苏丹红”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在商品技术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薄弱之处。我国在1993年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产品质量法》、《航空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但对消费者权利规定的范围不够宽广。建议立法赋予消费者联合抵制被公认为不负责任的企业、企业产品及行为的权利,将企业直接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同时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建议加大环境立法的力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放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修改我国《环保法》,扩大原告范围;制定一部《环境信息公开法》,将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加大处罚的力度,制定惩罚性规范;按照法的效力等级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统一的目的。
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社会监管制度
首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通过信息披露建立起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能起到一般监督机制所无法比拟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应拓宽服务对象的定位,信息披露不仅要为中小股东服务,更要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消费者和普通社会公众都纳入服务范围;同时,应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从财务信息的公开扩展到社会性内容的公开。
第二,加强国家机关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这就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管。政府可通过宏观调控部门实施监管,也可由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监管,还可过产业管理部门对本产业企业进行监管,司法机关的监管,相对较为被动,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来实现。
小 结
公司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多个领域客观趋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现在还并不完善,还需要根据客观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时地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
参考文献: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杨琴,女,江苏人,北京交通大学,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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