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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百米世界纪录 对策分析


更新日期:2016-07-01 10:27:51来源:网络点击:540111
摘 要:建设规模迅速增大,为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对建设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预储制度”,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易被拆借挪用的难题。
关键词:拖欠 农民工 工资 预储账户制度 法律
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对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实施城镇化战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
1.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
2.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强力制裁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缺失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的原因。
3.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的家庭生活。也是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了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症”,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对策分析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建设项目中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程款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事项如下:
1.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3.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 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4.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个人账户划拨,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5.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每月30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经劳务分包企业核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表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企业的企业法人公章,银行依据工资支付表从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6.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程款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存有余额时,工程竣工后,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取账户余款作为工程款使用。
7.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工程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采取有力的执法来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当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代理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相应的立法、执法和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号:建筑258号
武强县人民法院李毅《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简介:于二娟,女,1981年8月, 河北省武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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