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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与百年老字号 措施


更新日期:2016-07-01 10:26:17来源:网络点击:540098
摘 要:针对实际问题,分析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扩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对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 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的原则
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采取的措施
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配合社会保障立法过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动员,对公民普遍进地社会保障知识教育,以调动所有公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从而为施行新的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社会保障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险是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险,必然是一种法定保险。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达到富国安民。所以,不管农民是否要求,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没有强有力的法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
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培养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都非常重要。
三、结束语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郑功成著.中国社会保障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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