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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捭阖纵横 ”(SOFTCLAUSE)防范及规避


更新日期:2016-07-01 10:07:40来源:网络点击:539950
摘 要:信用证中常常含有受益人设置的“软条款”,它使得信用证的生效和结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结汇单据极易产生不符点,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人手中。如果受益人疏于防范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软条款”出现的形式多种多样,都会对信用证的生效和结汇造成不确定性和风险。受益人应从调查进口商资信、要求信誉较好的开证行、重视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备货和支付费用等方面防范和规避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不符点 风险 结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06-201-03
信用证是一个从进口商银行开给出口商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特别是在刚刚建立贸易关系,买卖双方还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根据2007年下半年开始施行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解释,一个信用证中无论有没有“不可撤消”条款,都被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因此,信用证这种具有银行信誉的付款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付款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其安全性高于跟单托收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但是,这种看似安全的付款方式往往含有开证人设置的陷阱,如果受益人疏于防范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软条款”,也称为“陷阱条款”,是在信用证中加列的一种条款,它使得信用证的生效和结汇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是否生效和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开证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
一、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几种主要形式
1.信用证中含有条款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开证行通过改证使信用证生效。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此类条款使信用证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意愿,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在汇率、国际商品价格大幅变动时期,此类“软条款”等于给进口商加了道安全阀。在汇率、商品价格变动对他们有利时,他们可通过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生效,反之则搁置信用证。
如果出口商在没有接到信用证正式的生效通知而安排生产、商检、集港,而信用证最终无法生效的话,就会遭受重大损失。
2.信用证有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将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等通知受益人以后,受益人才能装船。这种“软条款”多见于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信用证。不难看出,此条款使卖方能否按期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把装船信息通知给受益人,收益人将无法及时装船,更谈不上结汇。
3.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品质、数量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证书印鉴须与开证行存放印签相符。这类条款要求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在装船前验货并签发品质、数量检验证书。如果开证人出于自身利益没有指派人来验货、签字,或者其授权人的签字最后没有被开证行接受的话,就会造成无法提交结汇单据,或者是造成不符点。因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能否在装船前验货并签发品质检验证书, 签发证书的印鉴和存放在开证行的是否一致, 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发货人无法及时装船和结汇单据遭开证行拒付。由开证行核实印鉴和签字也违背了银行不介入买卖交易的国际贸易惯例。
4.信用证要求货物到岸后由买方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如货物的某项品质规格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信用证失效。这种条款本身带有一定歧视性,它违背了装船前由出口商所在国检验,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单据的国际贸易惯例。另外,即使进口商、出口商采用的是同样的检验标准,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在国的气候、检验设备、检验所用的试剂、材料等有所不同,检验的结果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这种条款对正常结汇有很大风险。发达国家进口我国食品、医药原料、玩具等产品时常带有此类条款。例如,“欧盟”官方规定进口原产我国的花生等食品原料时,需在目的港检验黄曲霉,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二、“软条款”信用证的危害
“软条款”信用证使得开证申请人自始至终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如果收益人不能在履约前及时发现,它会给卖方造成严重损失。虽然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并不都意味着开证人都是在有意诈骗,但的确有不法商利用它来诈骗。
1.少数不法外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出口企业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佣金等。他们诈骗得手后,留给出口企业的是一张不能生效和无法结汇的信用证。
2.出口企业在未识别出信用证的“软条款”或者在“软条款”未被修改成正常条款前而盲目备货、实施检验检疫、发运港口装箱往往会掉进不法外商的圈套。他们会找出各种理由推迟验货、推迟修改或撤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最终的目的是要求出口企业降价。对那些出口企业按照买方特殊要求生产加工工艺比较特殊的产品,比如家具的某个部件、机械产品的某个部件等,不法外商知道这些产品不容易出售给其他客户,他们要求降价的幅度会很高,有的甚至高达50%。出口企业为了尽早盘活资金往往会接受不法外商的降价要求,自认倒霉。
3.有的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的审核环节没有发现“软条款”,直到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时才发现因“软条款”而造成的不符点。而这时货已装船发运,重新要求开证人修改或撤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为时已晚。因为即使申请人同意修改或撤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其改证日期仍会晚于提单等单据的签发日期,根据UCP600规定,仍然是不符点。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一般会按不符点走单,其收款已无任何安全性可言。假如这种“软条款”是不法外商有意设下的陷阱,那出口企业等待的结果只能是大比例的降价或者将货发回国内。两种结果都会给出口企业造成很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法律规定抵达该国的货物如果转运离境需征得提单收货人同意。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会有货、款两空的可能性。
三、“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措施
1.及时调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在贸易交往开始之前出口企业要首先调查和你打交道的进口商是个什么样的公司,是直接用户,是佣金商,是批发商,还是转口商;进口商所在的国家是否在信用高风险区;进口商以前有没有拖欠货款或诈骗的不良记录等等。只有对进口商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才是在以后的贸易中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调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中国信保是国家为了推动我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其覆盖全球的网络系统及时了解进口商资信状况。中国信保的费率很低,出口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中国信保对某个进口商提供的信用额度进行操作。中国信保对列入黑名单的资信状况不佳的公司不会提供信用额度,并会将风险及时提示给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中国政府驻进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进行调查。我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商务处为国内企业提供外经法律和咨询服务。对那些刚刚建立贸易关系,了解不深,单笔金额较大的进口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进行调查。商务处可以通过所在国的官方及半官方的机构了解进口商资信,他们提供的信息往往更有权威性。2.要求进口商到当地知名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开立信用证。为了使信用证有更高的安全性,我国出口企业可要求进口商到世界各地知名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如汇丰、花旗、大通、渣达、三和、三井、德意志、巴黎国民银行等开立信用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另外,这些知名银行和我国的银行都有多年的业务代理关系,沟通起来也很方便。我国银行对世界各地的银行每年都有信用评级。如果进口商所在地没有信用较高的大银行,信用证只能从信用等级不高的小银行开出,我国出口企业应该要求开证行加上信用较高大银行的“保兑”,这样信用证安全性会高一些。
3.必须重视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拟订。由于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之各项单据、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均应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最好对出口方应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出口企业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若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
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人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
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出口企业操作,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4.认真审证。我国出口企业尽量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终止合同履行,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5.不盲目备货,不提前支付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对进口商资信不了解,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贸易实践中,出口企业要坚持做到在未收到有效、完整、不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前不生产、不商检、不集港、不装船。这一原则对出口企业按照进口商特殊要求生产加工产品,产品又不易转卖他人时特别重要。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出口企业还应当在未收到信用证结汇款前不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佣金等,以免落入不法外商的圈套。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出口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全年进出口总额22073亿美元,其中,出口12017亿美元,进口10056亿美元。进出口总额仅次于美国,出口额超过德国,成为世界最大出口国。我国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国际上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诈骗组织。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段便是开立“软条款”信用证。但是,不管“软条款”的形式多么花样翻新,只要我们时刻不忘防范意识,就能将“软条款”带来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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