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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湖北”的税摆摊经济 收政策研究


更新日期:2016-07-01 10:06:59来源:网络点击:539941
摘 要:文章选取湖北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湖北省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分析,指出目前促进湖北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税收优惠范围狭窄、方式单一、优惠时间过短、研发的支持力度不够等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湖北 科技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06-183-02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对策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国制定政策的关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不断的调整政策以提高创新能力。目前,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基础研究体系和覆盖广泛的技术供给体系,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不断地增加,R&D费用占GDP的比重也有所提高,创新环境得到了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但是,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不平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东部沿海城市由于较早的享受国家一些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在经济迅速增长的推动下,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强于其他地区,要全面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必须重视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本文选取中部地区教育和科技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湖北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创新湖北”的财政与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一、研究背景
湖北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科技创新的发展对于中部崛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湖北地区高校众多,具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为湖北地区的科技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湖北省十分重视科技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主要有《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2010年1月6日,湖北启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继中关村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为我国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中部首个示范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将极大的促进湖北地区的科技创新发展。
二、“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湖北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给予了税收优惠,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研究开发专用的仪器设备的资本性支出可以当作经营性支出等给出了具体的优惠政策。2.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进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对部分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3.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对新办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4.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科研机构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地方税种的减免。5.鼓励科技知识普及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6.鼓励社会捐赠与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以上六项税收政策共31条,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从31条具体措施来看,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大学科技园,但也涉及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的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
三、现行“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
1.税收优惠对象范围狭窄。《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对于“创新湖北”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其作用不显著,因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而对于那些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园外企业及非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并不能享受到优惠,从而使得优惠政策的使用效率降低,不利于科技创新的发展。
2.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鼓励社会捐赠与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其税收优惠方式都体现在所得税额或所得税率的减免上。虽然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也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所提及,但其力度不够,激励作用不大。而对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也没有具体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的时间过短。《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因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一般要经过研发、试制、改进、生产等多个环节,周期长,投产开始2年内很少获利,甚至亏损。所以从时间上讲,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与实际不符,其激励作用不大,使得其实施科技税收优惠的效果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不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体现在促进技术转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关于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虽规定了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但力度明显不够。因为研究开发阶段本来就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和非独占性,使得市场机制要素失灵,私人部门投资会受影响,所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这一方面必须发挥作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来推动科技创新。5.税收政策没有体现对人力资本的支持。科技发展最终是靠高科技人才来推动的。现行的税法把企业科研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调整。由于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较大,导致高技术企业成本增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虽然提出了大量的优惠措施,但未涉及人力资本方面的税收优惠。
四、完善“创新湖北”税收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
1.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要把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和项目上。对于高科技园内的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大量的园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也要同样的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技术的研究开发或技术的改造,也应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并对所有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以激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从而推动湖北科技创新发展。
2.制定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在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收优惠力度。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实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得和资本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也应给予优惠,具体可参照稿酬所得实行减征应纳税额30%的办法。在关税方面,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期限。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符合规定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规定可进一步改进。如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未享受免税优惠期间,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切实减轻高新企业前期的负担,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同时,“两免三减半”也可适当延长,如统一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作长远打算。
4.加大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当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实验阶段给予税收鼓励。如《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适当将这一比例扩大为200%。而对于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这一规定,可进一步改进为当年未抵扣完的抵免额向前追溯2年或向后延长8年,以真正降低企业的风险。
5.税收政策应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支持。高科技国家普遍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以提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拥有高科技人才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提供税收信用额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企业研究人员的工资,可以给予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这样可以减低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更好的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地区科技发展。
6.财政政策应成为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支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有严格的立法权限制,但对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是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决定的,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应有财政政策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周宝湘,铁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力度的若干看法.财会月刊,2008
2.茆晓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苏州大学商学报,2009
3.“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课题组.经济研究参考,2007
4.罗妙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选择.财政研究,2007
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
6.《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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