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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班级游戏 司参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途径探讨


更新日期:2016-07-01 10:01:44来源:网络点击:539884
摘 要: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参股股东未能全部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因,提出了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参股股东 股东权利 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06-067-02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参股股东。相对控股股东而言,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下,无法控制公司管理层或选举董事,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三是特例“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规模小、股东少,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更集中,公司更容易被控制。形成这样不利于参股股东的局面,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外,参股股东方面责任主要有三:一是从公司设立之初,有些参股股东错误认为自己是“配角”不是“主角”,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参股股东利益在受到损害后,不知从何处入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贻误良机;三是参股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淡化,导致其投资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本文就如何保护参股股东合法权利及实现股东权利的法律途径与大家作粗浅探讨。
一、公司章程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前提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公司法》只是为公司的章程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股东可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对参股股东而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约定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有利方面。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行使或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章程中不能明确的,要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给予明确,以保证己方利益。
1.股东会表决方式是参股股东保障其权利的先决条件。《公司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按公司法原理,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采取人数主义,而不采取资额主义。人数主义是指每一股东不管出资多少,都有一个表决权;资额主义是指用章程规定按出资多少、比例分配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参股股东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利用该法条中但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表决权采取人数主义,这样可为参股股东建立起行使和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平台。《公司法》第44条也作出了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再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参股股东应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抓住制定公司章程的有利时机,协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上述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2.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职责权限是参股股东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关键。许多公司章程只是简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概括性强,操作性弱,忽视了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划分并细化这两个机构的权限。参股股东一般能进入股东会,可是未必能进入董事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由股东会研究或表决的重大事项,以其控制的董事会进行决定,损害参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例如,《公司法》第3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3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是,因为法律缺乏更明细的权限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为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是难以说清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是公司高效运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规则,是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在股东筹备公司章程时,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尤其是参股股东,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将章程条款进一步明确,协商选择适合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规定,以防止控股股东独断专行,越过股东会,操纵董事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损害参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合法地位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基础
1.参股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出资要足额到位。《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参股股东应依法向公司索取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外的一个重要文件。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公司也不发行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因此,公司必须提供给股东一种表征其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就是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出资证明书。
3.公司股东严格禁止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股东经过一定协商达成共同出资意愿,经批准登记而成立的公司,是以一定的资本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资合性质。从公司法理论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采取严格的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其资本总额及每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形式,均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因为股东在出资之后,公司的资本、业务、人格和机构早已独立,股东除非依法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经过法定程序,否则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抽回其出资。为此,《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维权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保障
公司经营过程中,许多参股股东对经营管理不注重,对经营情况不闻不问,只知道拿红利。这往往导致公司被个别股东、董事所操控,进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参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就向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笔者认为,参股股东要改变这种不利的现状,必须要全面了解《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并按照其规定及时采取维权行动。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仅举几例,抛砖引玉。
1.依法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参股股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情况。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也可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是股东了解财产使用情况、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2.依法追偿权。《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账目、业务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控股股东滥用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管理层出售该资产,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3.依法救济权。股东间基于信任关系成立了公司,应共同协调促进公司的发展,而某些控股股东却偏离当初的信任关系,擅自主张,欺压参股股东,彼此人合的基础已被动摇,作为受欺压的参股股东完全有理由选择退股方式以维护其利益。《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东可以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只要有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出现,股东就可以退出公司。二是对股东会上的决议投了反对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决定事项,股东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只有在股东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时,投反对票表示不同意进行该事项的股东才可以退出公司;投赞成票的股东因其对所表决的事项并无异议,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另外,《公司法》第75条还规定了股东退股的法定程序及司法救济方式。
四、投资保值增值是参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已逐步将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推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要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由此,对外投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本运作逐渐成为企事业单位向市场“掘金”或扩大经营规模的首选方式,也是加快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对外投资参股要做到:一是要慎重选择投资合作伙伴。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受体制不健全、市场变化、诚信缺失、潜规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选择良好的投资合作伙伴尤为重要。二是要对投资回报进行评估、论证和预测。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对投资的方向、前景、方式和回报等要进行法律评估论证,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三是积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从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面入手,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在公司运行中,应加大对参股公司的参与管理,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公司账目权、知情权等介入参股公司的管理,保证己方派出代表能够如期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以便在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为不利于己时,在法定期限内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加强对出资代表的责任考核。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出资代表考核评价体系,对损害单位利益的出资代表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此督促出资代表认真履行参股股东的责任。
综上所述,参股股东应坚持股东之间无“配角”和“主角”之分,对投资而言,都是“主角”。通过产权管理、参与决策等方式,以参与参股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为主渠道,加强投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投资安全性和增值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兵器工业出版社,2008
2.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理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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