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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欠发达地蚌埠政府 区劳动者权益


更新日期:2016-07-01 09:33:29来源:网络点击:539595
摘 要:目前切实维护欠发达地区员工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但其权益的保护现状却令人忧虑。鉴此,一要想办法提高劳动者素质,二要加强管理逐渐改善社会整体环境。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劳动者 法治
在欠发达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型的民营企业及其个体工商户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这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各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也很突出,各种劳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欠发达地区员工权益保护现状
1.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在欠发达地区,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少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期限也多在一年以内;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在欠发达地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随意调动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从而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企业甚至随意克扣、减罚和拖欠劳动者工资。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在欠发达地区,许多个体、私营企业在用工中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让员工超时加班、无酬劳加班、不带薪休假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企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商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效率低。在欠发达地区,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的政府部门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不管,更有个别政府官员与当地资方老板纠缠不清,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熟视无睹,甚至故意怂恿资方,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二、欠发达地区员工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1.劳动者自身条件的限制。欠发达地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因为经费和师资的限制,培训力度不大,偏于形式,农民工自愿参加培训以及企业、政府支持员工培训的合力没有形成,培训高级技工的实力不强。欠发达地区生存条件相对较恶劣,劳动者由于没有学到过硬的专业技术,找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工作,只好忍声吞气;此外,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意识不强、能力较弱,他们很少主动加入工会和其他相关组织,都是单打独斗,各人自扫门前雪,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社会整体环境因素的影响。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生产成本而不支持员工参保,而国家又没有足够的财力给予补贴和支持,欠发达地区员工整体上的小农思想又使其极其短视,不愿意自己掏一部分钱出来参加社会保障。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的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更是缺乏强硬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三、怎样保护欠发达地区员工的合法权益
1.要保护员工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宪法权利。就业再就业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的直接体现,因而政府就有义务保障员工实现就业再就业。鉴此,政府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建立市场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增强就业的主动性和适应性;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基层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治本措施来抓,不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2.要保护员工获得合法报酬的权益。坚持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力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必须强力推行依法合同用工,加大对非法用工、不规范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建立收入分配指导制度,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加强劳动定额和工时等劳动标准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同工同酬工资制度,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偏低问题。
3.要保护员工享受生产安全的权益。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观念滞后、经济落后和安全意识淡漠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中从事生产劳动的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必须重拳出击,加强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力督促用工单位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和改造步伐,加大力度筹措经费,改善生产环境,努力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4.要保护员工法定假日的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双休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对此,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不按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查处。
综上所述,目前切实维护欠发达地区员工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但是,这一工作的切实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也需要从观念层面上不断地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才是真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件。我国百姓自古就是“以吏为师”,这种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及其欠发达地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理所当然就决定于咱们党员干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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