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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粽子的步骤 跨国并购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更新日期:2016-07-01 09:22:16来源:网络点击:5395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并购活动空前活跃,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跨国并购活动逐渐弱化了各国公司治理的差别,推动了全球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化和合理化,而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化和合理化又进一步便利了跨国并购活动的开展。二者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发展关系。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这对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应抓住机遇,努力打造面向世界的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吸引跨国公司的并购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一、跨国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良性互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迅速变革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的跨国界流动趋于顺畅,国际市场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剧。跨国公司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抢占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纷纷采用跨国并购方式对自身的体制、结构、功能、规模等进行重新组合和战略调整。并购的目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消灭竞争对手转向谋求双赢,敌意并购明显减少,并购动机趋于长期化。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全球跨国并购额从1995年的1866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1438亿美元;跨国并购额占全球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5年的57%上升到2000年的82.41%。尽管此后几年全球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额出现了下降,但跨国并购额占全球直接投资的比重仍保持在50%以上。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力,并且日益成为其实施全球战略的重要方式。
跨国并购促进了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改变了企业股权结构,推进了股权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企业的单向持股以及跨国公司间的交叉持股逐渐增多,这种发展趋势对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形成的海外子公司的筹资和投资活动必须适应东道国的金融操作流程和公司治理规范才能获得成功。尤其是具有不同治理结构的公司之间进行的跨国并购和交叉持股,更需要做好双方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工作。另一方面,随着跨国并购的发展,许多国家引进外资的方式已由新建投资为主演变为吸收并购投资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不适应引进外资的新趋势,需要进行适当改革。因此,跨国并购活动促使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不同程度的相互交织和渗透,向着趋同的方向不断改进。
全球性的跨国并购浪潮推动了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和合理化,而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和合理化的结果又将极大地推动跨国并购浪潮,促使全球并购更加活跃。德国、日本不仅积极开展对外并购,其跨国并购出售额也逐渐增多。2000年,德国的跨国并购出售额达到2470亿美元,而1999年仅为395.55亿美元。日本的跨国并购出售额也由1998年的40.22亿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164.31亿美元和2000年的155.4亿美元。与我国相邻的东南亚各国,在金融危机过后,也认识到家族治理模式的弊端,开始注意树立“公众公司”形象,割断经营者选择中的“血缘纽带”,加快向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转轨,为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并购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印尼、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1998年发生的跨国并购案占到亚洲全部跨国并购案的73%;1998—2004年, 在东南亚国家中,跨国并购占吸引FDI的比重最高达到35.09%,最低为16.1%。
二、跨国并购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至2004年底,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621.05亿美元,但从结构上看,90%以上是通过新建投资方式进行的,只有不到10%是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完成,这与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是“错位”的,势必会影响我国今后外资的利用。跨国并购在中国发展缓慢固然有多种原因,而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不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加人了WTO,一方面,许多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需要通过引进外资,不断充实资本和技术;另一方面大批跨国公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在中国寻找良好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希望采用跨国并购这种便捷的方式增加在中国的投资。要实现这两者的有效结合,达到双赢,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有效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因为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垄断和控制,获取其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或不健全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者不能有效地行使控制权。若跨国公司通过收购方式获得国内企业的所有权之后,又不能有效地行使控制权,则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力量,也不能很好地嫁接到国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其优势就难以得到发挥。因此,跨国公司希望通过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他们可以承受由于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但绝不接受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扭曲或暗箱操作而带来的风险。
跨国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化并购的趋势愈演愈烈,加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活动近年来有所增加,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占利用外资的比重也有所提高。不断增加的跨国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外资并购会改变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外资通过定向增发B股、间接收购、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反向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另一方面,外资并购在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同时,其治理结构必然要发生变化。为了保证更高的效率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外资股东必将要求更多的企业控制权。例如,外资进入上海贝岭,推动贝岭在改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公司在A股上市公司中较早聘请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委员会,对约束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跨国并购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所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将国家政府纳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一,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运行环境和控制机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要更大程度地吸引外资,必须展现出高效、可靠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国家治理水平。国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逐步减持国有股,以立法者、监管者的身份加强外围的监督,尽快形成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国有股“三足鼎立”的格局,为招商引资奠定治理基础。
自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正逐渐从行政性经营主体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现阶段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能与国际跨国公司相媲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要使法人治理结构与资本市场运作规范一致,充分体现出资人、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制衡,理顺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跨国并购,可以向跨国公司获取技术、管理方面的经验,利用对方的销售网络逆向出口,获取“逆向利益”。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则可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区位优势,使跨国并购的互补空间增大,从而提高与跨国公司的合作档次,获取更大的“逆向利益”。因此中国改革应将改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吸引跨国并购结合起来,在完善自身的同时又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第一,完善治理环境。一是要完善外部配套条件。跨国并购对法律、政策的要求很高,而我国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投资者利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和规范。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者,逐步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控制权市场或并购市场,实现对企业经营的间接约束和监督。二是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健全资本市场。国有股权可以交由特定的外部投资机构管理,以改善股权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三是应明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行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关联交易,应按“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予以规范,同时制定反垄断法,明确限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定价原则、定额标准和交易量。尤其对重要、敏感的产品或服务应确定基本的定价原则,并限定关联交易最高限额。对关联交易的结果应由独立董事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核并公开披露。
第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涉及机构设置、代理人报酬机制等方面。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参照日本模式,灵活设置二级或三级结构。监事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由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享有对经理人员工作的检查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代表公司应诉权等三项权利。董事会成员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员工代表和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并限定经营班子成员比例。董事会内可以设立经营决策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和战略研究中心,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工作。在改善董事会结构方面,可吸纳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以外部和独立董事为主建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同时规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原则落实每一个董事对股东的独立责任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经理人报酬机制方面,应使经理人报酬与公司收益的增长挂钩。美国公司总裁报酬中股票或股票期权占了较大比重。中国欠缺完备的资本市场环境,但可在“年薪制”“全员持股”“股权奖励”等试点基础上,探索有利于长期激励的薪酬制,建立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高层领导的考核更强调结果指标,对中基层管理者的考核要关注行为过程,对实际操作的员工要强调量化指标。此外,还应理顺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长应为股东的利益代表者,总经理应为管理型人才。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可以由政府机关任命,但不能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经理层可以请民间企业家甚至外国专业人士参与。
总之,跨国并购是中国未来吸引外资和走向世界的必然趋势。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积极利用全球跨国并购浪潮这一有利时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发展,从而实现跨国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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