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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经济法》应加强实践保利东郡 性教学


更新日期:2016-07-01 08:45:02来源:网络点击:539184
摘要:《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目前的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尤为突出的是教学手段太过单一,这将影响到高职院校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授课教师应努力探索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尤其是要强化经济法的实践性教学。
关键词:高职经济法 教学改革 实践性教学
1 实践性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实践性是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注重经济法实践教学是由经济法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经济法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经济法运行不仅仅是经济法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经济法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只读经济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经济法的。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将经济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经济法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到进行经济法分析和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的问题的能力与技巧。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和教师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是经济法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和形成经济法专业思维、强化经济法伦理修养,因而是经济法能力培养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2 我国现行经济法教学模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倾向于向学生传授经济法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经济法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由于缺乏实际应用,经济法知识变得生硬而抽象。实际应用的欠缺,也使得学生对其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缺少思维深度和广度,无论是理论思维还是实践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在中国大学中,“填鸭式”教学依然盛行。传统经济法教学中,通常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经济法知识为目的。由于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经济法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用柯克爵士的话来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都指出,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尽管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仍显太浓,课堂教学仍流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为阐述经济法条文,往往要从立法背景、各种理论流派论争的过程到立法意图、理论得失作系统地阐述,至于在课堂中举个别案例则完全是为说理服务。问题特别严重的是,一般高校很难开设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经济法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经济法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经济法教育不仅要传授经济法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经济法原理和基于现行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经济法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3 规范和完善经济法实践性教学的措施
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经济法、分析经济法、解释经济法和使用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经济法的方法。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经济法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3.1 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增加实践教学的设置和评价的比重 课程设置中优化实践性教学是践行实践教学的关键。课程改革是组织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经济法人才。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充分体现经济法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第一,可以考虑将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经济法实践课程。经济法能力的综合培训,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其次,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利用法庭观摩、社会调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第四,有必要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评价体系。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较低,再加上没有详细的评价标准,因此实践教学评价的效果不佳,没有起到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
3.2 拓宽经济法实践教学渠道,丰富经济法实践教学形式 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拓宽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尤为必要。而且,扩大的学生实践需求与有限的实践资源和实践方式,也要求我们必须拓宽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渠道来进行分流,以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拓展经济法实践教学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经济法教育等。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诊所经济法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经济法服务的“经济法诊所”中,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经济法咨询,“诊断”他们的经济法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经济法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经济法执业技能,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提高经济法职业意识。经济法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经济法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
3.3 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加大资金投入是施行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对于经济法实践教学而言,教师需要经常性地给学生演示大量经济法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学生也需要借助多媒体及互联网查阅相关经济法文件和经济法信息,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还应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比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基石。相关教学单位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建立稳固的经济法实践教学基地。只有有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
参考文献:
本杰明·长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17.
霍宪丹.经济法职业与经济法人才培养.经济法研究,2003.4.
吴斌.法律教育改革之路径.教育评论,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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