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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效率优先、兼顾爆棚论坛 公平”


更新日期:2016-07-01 08:20:44来源:网络点击:538945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争论背景出发,探讨争论的核心,解析该原则的关键,提出对该原则的正确认识。
效率 公平
当前,“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如何,成为人们争论的热点问题。可把众多观点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仍然适用,需要继续坚持;二是该原则只是一种策略型分配原则,到目前阶段已需修正。两种观点彼此对立。那么,双方的理论依据各是什么,争议的焦点又是什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仔细分析,争议很大程度源于争论对象的不统一。因此,从争论的背景出发,通过解析争论的实质、探讨争论的核心,才能厘清思路,明晰认识。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争论背景:收入差距的拉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被正式确定为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该原则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针对原有体制下的平均主义,为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提出的。所以,该原则最初目的就在于强调机会平等,倡导按能力付报酬,旨在提高效率、反对平均主义。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也日渐突出,并表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农村和城市内部。如2000年统计,当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为2.79:1,位居世界第二;贵州与上海两地人均GDP则相差8.5倍;且我国城市内部收入差距呈现超过城乡收入差距的趋势。因为城市中既有抓住市场机遇迅速富裕起来的人,也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中的富人和穷人也同时涌进了城市。
由于收入差距问题的突出,人们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关注日益增多,我党对分配原则也开始不断调整,从最初倡导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到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到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争论的核心:利益调整的合理性探究
争论产生的原因虽然是收入差距的扩大,但由此而引起争论,还在于人们对“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持有的不同态度。
认为需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观点实质是对“收入差距扩大”的肯定。
依据为:第一,该原则本是针对分配领域中平均主义严重提出的,而当前分配领域中平均主义劫富思想仍然存在,所以,以收入差距来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仍然适用。第二,由于公平与效率相互对立,两者发生矛盾时,先要效率,再要公平,将促进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
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需要修正的观点认为: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已不是“劫富”,而是“劫贫”。某些社会群体的正常收益得不到体现才是突出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在城市做最苦、最累的活,却得不到基本的劳动和福利待遇;国企改制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年轻时为国家积累了财富,一旦下岗失业便会失去基本的生活和劳动保障。因此,当前情况下,社会公平应该得到更多重视。
此外,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中所用概念含义的不清晰,是引发争议的另一主要原因,如上述两例中,赞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观点,对公平的认知主要在平均主义用法上展开。而要求对该原则修正的观点中,对公平的认知就既包含对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益的要求,又包含对弱势群体进行平均主义政策保护的倾向。
其实,当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并把效率看作经济效率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当在“能力和天赋平等”含义上使用公平,效率仍然局限为经济效率时,效率与公平的内涵相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就会成为伪命题。而如果付出了劳动和能力,却得不到平等的报酬,长远来看,不论经济效率还是社会效率都不可能达到最优。
因此,“公平”与“效率”的多重含义,使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中“公平”与“效率”进行清晰界定,成为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关键。
三、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关键:科学界定核心概念
效率一般被理解为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的比率,即生产领域理解的效率,也称经济效率。此外,效率还包含社会效率,即从分配领域认识的效率,指在生产性效率提高、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状态得到改善的同时,人们之间生活改善的差异程度能够保持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的范围内。所以,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是效率的两重主要含义。
公平的含义更丰富,甚至有“一人一观点”之说。但虽然如此,公平仍然具有一个基本含义,即“给人应得”或“不给人不应得”。所以,公平与平等具有内在密切联系。对于平等,人们依其产生把之分为自然的平等和社会的平等两大类。自然的平等指因天赋或能力不同而带来的以结果不平等为表现的能力平等。社会平等更多指机会和权利平等,特别是“生而平等”的平等权利。
当公平与自然平等等同时,公平指按能力大小获得不同的收益。这时,公平与效率相一致;当公平与社会平等等同时,就意味着在存在因天赋不同而带来客观不平等结果时,需要借助制度对这种不平等结果进行适度的、均等化倾向的干预和调整,以维护人们的平等权利。因为,天赋或能力不同带来的财富不平等具有累积性和延展性,会使机会或权利平等不真实。而因财富积累引起的实际权利的极端不平等,最终将引起人们对潜在能力挖掘程度的不同,并导致经济和社会效率的降低。所以,为保持效率的持续提高,对因天赋或能力不同而带来的不平等结果进行均等化倾向的调整非常必要。这是在坚持按能力付报酬,提倡效率优先时,必须进行的对平均主义的兼顾。
所以,从平均主义或社会平等的意义上理解公平,而把效率放在由能力或天赋所决定的经济效率上理解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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