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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辰实业股票 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更新日期:2016-07-01 08:15:07来源:网络点击:538865
信用道德的确立和信用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段时期来,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紊乱。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因此,针对这两个原因,我们提出了解决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五大对策。
信用 信用缺失 原因 对策
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紊乱。企业债务失信、假冒伪劣盛行、偷税漏税严重、走私贩私猖獗,地方保护与机构腐败的现象屡禁不绝、操纵市场及恶性竞争的行为层出不穷,对人民生命安全、国民经济运行安全、社会基本制度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威胁。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经济领域失信行为的泛滥,又如何解决呢?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完善
人们不讲信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预期收益长期化不能实现,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权不清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备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这是当前国有企业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政府干预经济过多,承担责任过大,社会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意识和道德观念的熏染制约。
法制不健全。虽然在有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信用和反欺诈的条文,但可操作性不强,它们对诚实守信行为没有保护、奖励措施,而且对违背信用行为的定义也不准确、不完整,处罚条款弹性太大,不能对失信构成强有力的约束。
2.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目前,市场上的信息量空前增大,但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
社会普遍把失信问题归结为制度原因和人们道德的丧失,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作为行为人失信的一个显性的客观条件往往被忽略了。作为企业信用的提供方知道自己的信用良好程度;作为企业信用的接受方则不知道其信用良好程度。这就使得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二、信用缺失的对策
1.加强并完善社会经济制度建设
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才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内生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精心培育和开发企业的信用资源。同时,应完善个人身份证和企业标准代码制度,积极推行个人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已经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依靠法律手段,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设置一个基本金融账户,并同时配置一个社会保障号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个人收入状况、个人社会福利、纳税记录进行详实记载,为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和评估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2.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信用伦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其威慑力虽然没有正式规则的约束大,其建立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非正式约束真正建立起来后,其效果则是持久而深入的。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3.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
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检查、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一是加快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完成。其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其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二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4.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
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一是建立对失信行为联合制裁制度。对已公开谴责的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对逃废债企业原法人代表转任、兼任企业也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二是实行重点打击战略。金融部门要有重点地选择一小批逃废债企业,尤其是属于“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债务”类型的企业进行重点打击,直到这些企业归还贷款为止。三是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如采取金融联合制裁、社会信用制裁、相关法律制裁和社会舆论制裁等形式。
5.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是裁判角色,制定交易制度和法律,而不是直接参与交易。必须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同时,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各级政府要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刘秀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业道德.商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郭跃进:诚信贬值——中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经济管理,2001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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