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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农村实际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研北京 时间 究


更新日期:2016-07-01 08:00:44来源:网络点击:538753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创新的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新模式,通过分析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建立与当前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应有的特征,并指出它的发展需要政府宣传发动,财政支持,立法确保,并结合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 股权 农业产业化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是中国现有条件下具有突破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新探索。其目的在于使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均分,小规模经营,生产力低下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无疑做了大胆有益的探索。
一、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现状
1.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是农户与行政村或自然村通过签订协议,将各自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集合起来,进行公司化经营。基本做法都是统一将土地折成股份分配到农民个人所有,土地上交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实施适度规模经营。但在具体的实施上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土地折股,有的是将土地作价土地股权分配,有的按户籍关系在社区的现有人口数量,进行分配股权;有的则是按户籍分配股权基础上,参照其他因素,对户籍已迁出社区的原社员给予适当照顾部分股权。分配了土地股权以后,有的规定不能继承、转让,有的规定可以继承、转让。对于户籍外迁及人口的增减,有的规定股权要做调整:也有的规定不作调整。土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家庭均包制的经营形式,改为家庭自愿承包制,投包制或专业队集体承包制,或几种承包制同时并存的经营承包形式。土地承包经营的收入,在适当扣除各种提留以后,按土地股份进行分配,有的留有集体土地股权的,则不作提留扣除。社区集体组织按程序分别建立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
2.建立的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经济比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本地有优势产品,或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较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较高;再者当地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多数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有能人带动,科学技术已得到普及和运用,农民组织已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法则。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地尽管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目前的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不同于工商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团法人。在现实中,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没有立法,即使刚颁布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对其进行专一法律定性。所以工商部门对它法人资格确立无依据,该组织的经营活动就受制约。权益得不到保障。
2.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多数股份合作组织目前还处于明晰产权解决收益权的阶段,对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还重视不够。虽然大多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规定了“三会”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实践中“三会”的职责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重大事项还是支委会或村委会说了算,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3.实施运作机制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章程不够完善。股东的身份不明确,一些村社《章程》对承包土地的农户变成股份合作社成员后,享有股份分配权的规定还不明确。二是对土地入股后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农户虽可以退股,享有“保底收入”,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仍存有“后患”。
4.违背股份合作的初衷,有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违规用地的保护伞,借股份合作、尊重农民意愿之名,大行违规用地之实。将农户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有建设厂房的,有搞商业房产开发的,还有以租代征吸引外来资本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等等。表面上看来,改变农业用途会使农民短期内能得到比发展农业更高的保底分红,但仔细分析,这种做法弊远大于利:违反国策,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形成粮食安全隐患;绝大部分的经营收益被经营者所占有,农民所得有限;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土地复垦无望,农民收益得不到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5.零星出现,发展迟缓,大多数农村还不具备充分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条件。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烈。技术落后,缺乏关键性农业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
6.另外设置股权,对土地的定价,技术操作难度和成本较大。
三、适合当前农村生产力实际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应有的特征
1.土地股份合作是新型特殊的法人组织 。它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不同于泛指的股份制,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是社会个人占有与股东占有的结合,是劳动与资金的互利联合,叫劳资结合。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不完全统一,也不完全分离。合作是自由进退, 农民即使合作社生产者,也是合作社管理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为法人,当经营失败时就要破产,但在破产偿债时,可能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土地经营权,这个资源不能拿出去偿债。要解决这个难题,就需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即有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农业防灾补损的职能,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这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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