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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违章查询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更新日期:2016-07-01 07:32:29来源:网络点击:538462
[摘要]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现行立法存在层次及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主体类型和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一些基本概念法律未作规定等问题。建议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应增加对雇主责任的一般性条款,扩展适用范围建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佣关系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
[关键词] 雇主责任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雇佣劳动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商业活动中日益具有普遍性,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各国法律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来处理这类问题,即由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一般更准确地把这种责任制度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但存在不少缺陷。本文在对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梳理后分析了其缺陷,并对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现行立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
2003年12月4日之前,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雇主责任制度。与雇主责任有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第43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对第43条作扩张解释,可以将条文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扩展为“一切雇员”,据此将该条作为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该条所涉及的范围是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还是法人对其雇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抑或两者皆有并不明确。该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责任,而没有规定对雇员致第三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此外,雇主责任中的雇主也不仅指企业法人,还应包括非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甚至包括个人。因此,该条规定不能作为雇主责任的法律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和第152条。第58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了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但对其他类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对其雇员的责任没有涉及。第152条进一步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和第45条。第42条从程序法上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纠纷的当事人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45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的雇工致他人损害的当事人是雇主,从程序法上排除了雇员为此类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确认了雇主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从程序上当事人地位的设定来推导出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是不严谨的,也不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有关规范体现在第8、9、13条中。第8条规定了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并对《民法通则》第121条进行了扩张解释,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区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机关作为特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第9条首次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雇主责任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明确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了被帮工人对无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
二、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
《解释》的出台提供了雇主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其立法层次及效力较低。此外,《解释》的规定与其他相关规范仍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1.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解释》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从雇主责任中分离出来。《解释》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实际上把广义上的雇主分解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雇主和作为非组织的雇主,使雇主责任仅适用于非组织形态的雇主。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拘泥于对传统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划分的结果,造成了对雇主理解的差异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雇主责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因雇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由雇主或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它们适用的规则应该相同,完全可以用统一的雇主责任加以规定,没有必要形成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并适用不同的规则。第二,《解释》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确立的雇主责任,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否适用于雇员致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
2.有关雇主责任的主体类型、责任主体的规定内部存在冲突。《民诉意见》第42、45条分别规定了“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两种相区别的主体类型。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实际的意义。如果立法的本意是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主体上归为自然人,那么第45条的“合伙组织”与42条中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就难以理解。依照法律解释,“其他组织”一般是指非法人组织,可以是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合伙企业等合伙组织,无论是“其他组织”还是“合伙组织”,承担的都是非独立责任,应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把合伙组织排除于其他组织之外,将两种性质相同的主体分别规定不但没有科学依据,反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冲突。此外,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之间也存在冲突。按照《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雇员的职务行为,责任主体只能是雇主。而《解释》第9条和第13条则规定,如果雇员或者帮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由行为人与雇主或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
3.雇主责任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尚处空白。雇主、雇佣关系,以及执行职务行为等概念是雇主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对它们的理解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对雇主责任制度的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对这些基本概念并没有进行界定,导致了人们对雇主责任理解的偏差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尤其是在雇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界定上,有人认为,雇佣制度只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用工的情况。 显然,这种观点理解雇主、雇佣关系等概念时带有所有制的色彩,把雇佣关系局限于非公有制领域内,强调雇主的个体性和私人性。有人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以外的与劳动关系具有类似性质的社会关系,即凡不属《劳动法》调整的用工关系就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也有人认为,雇佣关系包括一切私法上的雇佣关系,也包括国家与公务员及其他职工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出现这些不同的认识,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上的空白,只有对雇主责任中所涉及的这些基本概念进行明确后,才有利于对雇主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值此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借鉴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在平衡受害人、雇员与雇主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完善雇主责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民法典中对雇主责任的一般性条款进行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民法典》在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的第十章,从侵权责任的特殊主体角度规定了替代责任,并规定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承担责任,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对于雇主责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雇主责任制度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虽然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审理依据,也填补了民事立法上的空白,但其规定的效力层次较低。要从更高的立法层次力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对雇主责任予以立法上的明确,规定雇主责任的一般性条款。
2.扩展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建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制度。针对我国现行雇主责任适用范围较窄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现状,应当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自然人对其雇员的责任以及被帮工人对其帮工的责任统一起来,建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主是雇佣他人为其工作的人,泛指一切雇佣他人为自己执行事务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无论是组织还是自然人,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机关法人,无论是国有性质的企业还是私营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归入到雇主的范围中,使各种用人者的责任在适用上达到一致。此外,雇主责任的适用还应扩展到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上,以使法律既注重保护第三人的人身权也注重保护第三人的财产权。
3.明确雇佣关系的概念,确定合理的认定标准。雇佣关系是雇主责任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区别开来的重要依据。应明确雇佣关系是雇主与受雇劳动者之间因雇佣而结成的劳动关系,应包括一切私法上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中的各种雇佣情况。此外,应明确雇佣关系的合理认定标准,以便给法官和民众对雇佣关系的判断提供一个明确的依据。认定标准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雇佣合同或者雇员是否受雇于雇主的事实;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动为内容;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控制和监督的权利,以及监督和控制的程度如何;等等。
4.明确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是以雇员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执行职务或者是与执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即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这是对执行职务范围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具体的案件,还应结合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思进行综合考察,将那些与雇主所指示或授权的职务有合理关联的行为,以及那些为雇主的利益所实施的合理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同时,立法还可以采取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参考文献: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页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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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记福:《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比较》.《湖湘论坛》,2006年第4期,第78页
邵建东:《论雇主责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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