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 > 正文

论北京铁路 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完善


更新日期:2016-07-01 07:00:00来源:网络点击:538155
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与地位等问题是构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法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范围狭窄以及界定模糊等弊端,这对用立法形式保护商业秘密造成了障碍。在本文中,笔者从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的角度论述了应当拓展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并清晰地界定其地位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 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一、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概说
1.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与商业秘密开发、利用与保护有关的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按照所处的地位不同,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按照主体之间的不同关系,商业秘密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纵向法律关系:23

相关:

两会过后控楼政策能否“更上一层楼”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3日在北京开幕,截止到3月4日16时,全国政协各项提案当中,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提案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在整个两会期间,房价上涨过高,老百姓住不起房都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

揭秘网络主播:有人月入50万有人却做不了几天赵本山女儿与网络主播合影每日经济新闻7月1日报道李克强总理本周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透露,1-5月,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577万人,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的58%;5月份,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2%。就业离不..

上一篇: 快速讨债法在企业追索欠款中的运用
下一篇: 群体诉讼之效益价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