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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导游收取回扣的形式及解澄空学园 决对策


更新日期:2016-06-30 16:20:02来源:网络点击:531999
一、回扣的形成原因
导游收取回扣有购物回扣、餐饮回扣、旅游景点的“票提”等多种形式,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1.旅行社恶性竞争的必然结果。由于近年来旅行社数量急剧扩张,在竞争的压力下,许多旅行社仅以“顾客导向”为主,而忽视“成本导向”,以竞相削价为主要手段来销售产品,甚至出现了“零、负团费”。为保证必要的组团利润,旅行社采取取消导游薪酬、降低接待标准,鼓励导游人员带客购物等办法,以获得“人头费”和购物签单。旅行社组团利润的偏低和恶性低价竞争使得导游人员不能专心带团,不得不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购物上。导游把从各旅游购物商店、餐饮点、景区景点收到的各种回扣返到旅行社。这样,导游既保证了他们的个人收入,旅行社也从中赚回其超低成本接团所付出的代价。高额回扣作为对“零、负团费”的一种补偿,使旅行社在新一轮削价中,竞争愈演愈烈,以致最后逐渐形成了行业的恶性循环。
2.导游薪金制度不尽合理。导游人员要安排旅游者的食、住、行、游、购、娱等事项,要具备较高的知识和心智技能,还要承担各种旅游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导游是一种付出较高而工资福利待遇却很低的职业,由于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加上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因此,导游从业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游击队”,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目前,导游大体上分两类,一类是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另一类为兼职导游,两者的比例大约是1∶2,部分旅行社甚至达到了1∶3。许多旅行社不但不发给导游人员基本生活工资和福利保障,而且还要求他们向旅行社交纳押金和管理费用、带团“人头费”等。导游人员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养活自己,工资福利的空缺必须寻求解决办法,于是只有靠带领游客购物来取得自己必需的收入。
3.旅游产品市场不规范。旅游产品供给市场不规范运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旅游景区景点盲目过度随意性开发、旅游酒店数量规模的急剧膨胀、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缺乏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等。旅游产品供给单位提供的产品与旅游需求市场严重脱节,对游客没有吸引力。而旅游供给市场的淡季和旺季十分明显,旅游产品供给单位的生存十分困难,只有靠给导游人员回扣这种办法来吸引游客以获得生存的机会。
二、治理导游回扣的对策
1.建立公正、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分配制度。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利益是旅行社的重要责任,也是旅行社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
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定导游员基本工资。导游人员基础工资的设定要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导游等级分实习导游员、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等;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则主要反映在学历、职称、工资表现和从业经验上,通过综合评测,确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
根据旅行社整体效益设定导游人员的效益工资。旅行社的整体效益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奋斗的成果,作为旅行社的一员,导游人员理应享受整体效益的分配。设定导游人员的效益工资时既要考虑旅行社的整体效益,又要充分考虑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服务工作中给旅行社带来的效益。
根据游客满意度和工作量发给导游人员的带团津贴。带团津贴是旅行社对导游人员超时间、超负荷的津贴,导游人员带团津贴的发放要在游客满意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带团队的人数、游程、时间等因素。
建立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等保障体系。建立保障体系,使导游人员在伤病时,能够从企业和社会获取救济。可采取由社保机构和旅游局共同制定政策,由各企业暂设账户专项管理。
2.规范旅游购物市场
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理比例,执行公平佣金制度。实现商家、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并将佣金限于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建立一支由旅游、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规范和整顿旅游购物市场,做到明码标价,实价实标,全面消除“回扣”的源头。
发挥导游业协会的作用。虽然我国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导游协会,但大多数的导游协会远未发挥作用。我们应明确导游业协会的角色和作用,通过导游业协会规范管理导游,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形成导游竞争机制,通过“上团机会”促进导游提高服务质量;并可通过它来反映导游的呼声,沟通导游和企业和部门的联系,维护导游人员的权益。
3.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制止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高额的购物回扣使旅行社能从中赚回其超低成本接团所付出的代价。从当前来看,加强旅游价格的市场监控,恢复正常的组团利润非常重要。有关部门要加强查处以“回扣”补偿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对旅行社来说,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专业化分工、市场细分和加强管理来提高生产效益,使旅行社由低价竞争转向质量和人才的竞争,彻底摆脱“导购”包袱,转而提高业务和服务质量来参与旅行社的带团竞争。
加强对旅行社劳动关系的监管力度。旅行社在国家发展旅游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旅行社漠视国家法律,使导游基本生活保障无法落实。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劳动者的权益,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等。新法让导游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保障,也将改善旅游行业中的一些“潜规则”,完善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界限,使各方的责、权、利都更加清晰明确。
建议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借《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机,加大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各项权利落实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回扣”现象,确保导游队伍健康良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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