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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奥法案》箍紧中国“西游”企刺杀希特勒 业


更新日期:2016-06-30 08:41:56来源:网络点击:530273
从2006年7月15日开始,“西游”的中国企业必须戴上“紧箍咒”——《萨-奥法案》将从该日起对在美上市的海外公司正式生效。
《萨-奥法案》全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顾名思义,这是一部通过系列措施,加强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案。其302条款规定,美上市公司的CEO和CFO,要对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不实信息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详细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对重大缺陷给予披露。毫无疑问,这部令投资者们拍手称快的法案,对在美上市的公司来说却是异常严苛。尽管在生效时日上,该法案给了美国以外的公司更大的空间,把合规期限从本土公司的2004 年11月15日延迟到了2006年7月15日,但几年来非美国本土公司的高管们还是为此疲于奔命。
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与中国神话里的孙悟空相比,他们显然要为这个“紧箍咒”付出更大的代价。首先是资金问题,此前有调查显示,任意一家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整改所需的总成本至少是460万美元,这不能不使要动更大“刀子”的中国公司有“唇亡齿寒”的感觉。其次是人才储备、组织结构、流程设计等问题。在众多中国公司中,只有“新浪”用了不到一年就迅速过关,追根究底,还是得益于新浪高管对相关法规认知清楚、许多流程于之前的合并中已经建立。事实上,大公司由于组织分散、业务复杂,工作量过大;小公司虽然业务简单、管理集中,却又无法承担合规成本的重压,中国企业个个如临大敌。
尽管艰难,到2006年7月15日为止,新浪、亚信、搜狐、UTstarcom等多家企业还是宣布自己迈过了《萨-奥法案》的门槛,虽然效果尚无法获知, 但此次中国公司西取“真经”对我国的公司治理与市场规范还是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政府的适度管制是必要的,但要以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简单的“党管干部”;其次, 要通过刑罚严格对高层的管制,迫使企业高管对社会安全负责,对中小股民利益负责;再次,有关部门出台的法案不能光有指导性,更要有约束力。
回想中国神话里的孙悟空,虽然情非得已 ,带着“紧箍咒”最终还是取回了真经,但愿一路坎坷的中国企业与市场,亦能效法先者去伪存真,早日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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