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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必须计提职工静心助眠口服液 教育经费


更新日期:2016-06-20 07:42:05来源:网络点击:497019
摘要:近年来,随着企业新准则的实施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是否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产生了不同的见解,并采取了不同的作法,本文通过对国家法律和新准则的解读,提出了我国企业必须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作出会计核算的观点。
关键词:国家法律;企业会计新准则;职工教育经费;计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近日,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本企业的一些单位在实施新准则与新税法的过程中,没有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大都以新制度为由或税法规定为由,或以没有相应的规定为由比照福利费进行会计核算,一些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此也建议或者默许如此作法。对此,笔者郑重提醒,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准则有明确的规范,企业必须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教育经费。
一、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是国家法律的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职工教育经费。
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要有力、持久、可靠的发展,职工教育经费成为举足轻重的因素之一。为此我们国家把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上升到了法律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的规定
在管理意见的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中提出了“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从以上规定看来计提教育经费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企业都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我们或许会提出疑问,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属于财务政策,不属于会计规范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些东西的计提和准则无关。当我们仔细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会发现前者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短期薪酬”第七条里明确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符合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畴,职工教育经费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也必须计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这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比例为2.5%,同时要求只有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虽然按规定提取,如未实际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于是,我们的财务人员会作出职业判断。在会计核算时,通常会按据实列支的原则作账务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就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列入人工成本,同时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没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话我们就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就省去了纳税调整的步骤,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便利。这似乎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创举。但我们忽略了税法只能规范纳税事项,只能规范填写纳税申报表,不能规范会计处理和财务政策,也就是说税法规定不是处理会计和财务事项的依据。
四、不计提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看到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如果我们的财务人员作出错误的职业判断时:不进行或少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就会面临劳动保障部门惩罚的风险。基于实质性风险的考虑,我们必须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国家一种激励措施,企业应当有效地利用这个有力工具,促进企业长久、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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