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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萧山机场电话 的保护


更新日期:2016-06-18 08:50:00来源:网络点击:444432
摘 要:文章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去思考网络购物为消费者带来的难以保障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解决,并针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适当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之道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维权;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5-0105-02
1 网络购物的概述
1.1 网络购物的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越来越多的普及到寻常百姓的家庭,以至于网络购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追捧。所谓的网上购物,就是指通过互联网上一些专门的购物网站,例如淘宝、当当、亚马逊等来搜索想要获得的产品并做出选择,然后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并通过电子银行支付费用。当卖方收到订单之后对订单进行审核,并通过物流中转的方式将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网络购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部分商家不讲诚信,肆意兜售虚假产品也使得网络购物存在不少的争议。
1.2 网络购物的法律性质
从相关的法律性质上来看,网络购物仍然属于一种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接触的大多数为传统的合同形式。这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而当下我们接触的网络购物合同则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然而其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依照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概念,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理解为以互联网为载体,当时双方为实现平等交换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传递信息,所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协议。因为网络购物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为介质达成的平等买卖协议,与传统购物方式不同的是,网络购物合同无需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完全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合同的生效亦无需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为要件。
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2.1 网络购物知情权受到限制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作了如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物的时候通常会仔细的甄别甚至试用和品尝来选择商品。然而当我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购物的时候,由于互联网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只能通过卖家提供的一些物品照片和卖家自吹自擂的介绍来了解商品信息。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和卖家处在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而对商品信息局限于眼观的了解,缺乏真正的体验。就使得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图片差异太大,质量也没有想象中的好。这样就很容易使消费者和卖家在网上发生纠纷。甚至不少卖家恶言相向,更有甚者会不停的拨打消费者个人电话或是为消费者寄去寿衣等作为恐吓。由此可见,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性就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以保障。
2.2 网络购物的安全存在隐患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因为网络购物采取付款方式是电子银行交付,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填写大量真实可靠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几乎全部涉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如果泄露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这样的网络交易过程存在于以互联网为介质的网络客户端上。而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不可靠性,这就为一些黑客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有一些卖家利用消费者提供的详实的个人息和资料对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兴趣爱好做以简单的分析,便开始大肆向消费者的邮箱发送产品推送的信息,这样狂轰滥炸的信息让我们的不胜烦恼。更有严重的是,为了谋取一点点微薄之利还有的商家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罗列收集,打包卖给专门的数据机构。这样便使得消费者的银行卡经常出现被盗号的情况。再者,网络购物中,大部分商家在出货的时候并不会给消费者提供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有的甚至于连服务保修卡也没有,这就为“三无”产品和山寨产品提供了出货的温床。而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很到的风险。
2.3 网络购物的退货权难以实现
首先我们要明确虽然网络购物的方式和过程不同于我们日常的消费购物过程,但我们自身仍然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就使得我们理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货权。而在现实中,由于考虑到退货的物流成本,和卖方的地址等不确定因素,甚至于不少卖家有意的对消费者回避,往往使消费者无法实现自己的退货权。
2.4 网络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
网购的过程中,90%以上的网站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邮箱等详实的个人资料,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客户体验与服务。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独立而完善的列入其中,特别是没有对转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有确切的明文法律规定,从而对商家没有产生约束,这就使得消费者信息极为容易泄露。所以部分商家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扩大销售额,就会经常对消费者进行邮件的推送和短信的广告传播。更为严重的是消费者在受到商业垃圾信息骚扰的同时还会受到一批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资料欺诈、盗窃或破译用户密码,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为处在一个开放的大环境之下,就使得消费者的个人消费活动容易被监测,不管是因为人为有意的原因还是非人为客观的原因,这些个人资料遭到泄露并肆意使用后就有可能在全网络范围内散布,并被不法分子无止境的重复利用。
3 从完善商家准入制度和经营者信息披露机制来保
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达到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卖家的身份必须详实明确,即便是卖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确实符合要求。但是消费者的其它合法权利也未必会得到很好的保证。互联网在卖家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但同时互联网应该承受的责任感也应该越来越重。因此,对于相关的购物网站来说对入驻卖家的资料审核应该是非常重要和有必要的,对进入互联网交易市场的卖家进行严格的审查可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卖家入驻专业购物网站的门槛。因此看来,网站应该把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关。
其次网络格式条款应该得到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也应该得到健全。一方面,我国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基本原则的规定,都可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经营者拟订的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消费的满意度。另一方面,协调利益、实现共赢,构建完善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体现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的精神而作出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网购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正在迅速崛起和发展,它给传统商业交易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但与些同时也带了许多问题,我们现阶段解决网络购物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作出规范,解决消费权益保护问题,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王卉,刘嘉凌.浅析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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