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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分析与榆林市教育局 思考


更新日期:2016-06-13 08:47:53来源:网络点击:431992
通过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分析,提出立法和实践方面的存在的问题,以实现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
司法救助制度 分析 存在问题 规范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中指出:“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但《规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分析
我国确立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原因
1.通过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国家通过司法救助为这一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不实行司法救助,就无法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对违法行为就不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追究和制裁,正义将得不到伸张。
3.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原则。对弱势群体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避免了因机械地执行诉讼收费标准,导致部分当事人不能请求司法保护,从而无法最终实现法律的平等原则,诉讼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1.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2.司法救助案件的主要类别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道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行政征收等民事、行政案件。从救助对象上看,申请人主要为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
3.法律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有机结合,承办部门各自操作,不能互相配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效果。
4.对行政案件的救助措施不到位。行政案件当事人本身就相对地处于弱势,但在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对行政案件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二、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文明。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有待完善的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立法滞后
首先,目前涉及司法救助的有关文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和《规定》。没有一部司法救助方面的完整法律,这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改革是不适应的。
其次,上述文件篇幅较短,内容较少,《规定》只有短短十条,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比如“证明”的出具机关不明确,适用范围、程序的规定太笼统,对司法救助的内容、范围、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
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关系缺乏科学的规范
从《规定》中看,司法救助专指对当事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并不包括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列在司法救助之外,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真正保障。
实际操作不规范
在办理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时,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各人民法院在审查、审批时标准不统一、输入方式不规范,个别的还对当事人进行刁难。
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肖扬院长曾指出:“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使确有冤情而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能打赢官司,并确保经济确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弘扬司法文明,必须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不仅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而且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应对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彰显司法文明,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方面的规范和完善
1.制定司法救助方面的专门法律。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司法救助制度,如英国的《法律援助法》。我国也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以便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司法救助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条件、审查和审批程序等,真正以法确立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关系。
对实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详细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操作,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司法救助制度法律化。
确立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只对骗取救助后,不能补交诉讼费的行为以妨害诉讼论,笔者认为不妥。为了维护司法救助制度的严肃性,应对所有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的人员予以制裁,而不论其能否补交有关费用。
2.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
英国的《法律援助法》规定,申请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其诉讼费可以由政府出资成立的诉讼费用援助基金会提供。我国可以借鉴此举,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基金,支付缓、减、免的费用,一方面解除人民法院经费紧张与实施司法救助的矛盾,另一方面可更好地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
3.增加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后的救济措施。
获得司法救助者一旦败诉,往往不能及时交纳缓交的诉讼费用,导致案件不能报结,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笔者建议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及时交纳诉讼费,即由保证人代其交纳,以保证司法救助制度善始善终。
司法实务中的规范和完善
1.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应予救助而故意拖延不办的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处分。
2.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运行机制,因此,要大力宣传司法救助制度,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真正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适用司法救助制度请求司法保护,改变当事人“有理无钱”打不起官司的状况。
3.完善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对司法救助工作,制定专门的统计报告制度,由各级法院定期汇总上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人和及时检查、督导,以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人民法院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执,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时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才刚刚起步,为了实现司法救助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不断创新和完善,将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真正服务于民,取信于民,使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切实形成“法院门向百姓开,有理无钱请进来”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英国《法律援助法》
作者简介:孙成良,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学;邓忠华,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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